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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两地B证开始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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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3-17 12: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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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福建省药监局 江西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3月13日,福建省药监局、江西省药监局发布两条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信息。
江西:《省局召开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推进会》明确,下一阶段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
一是严把许可准入关。二是扎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检查和全品种监督抽检,并尽快启动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延伸检查。三是尽快完善委托生产监管制度。
福建:《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指出,B证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1、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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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省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3月12日,省局组织召开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推进会。省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别汇报了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会议通报了国家药监局2023年对部分省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督导检查情况,传达了全国中药注册及上市后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委托生产有关工作要求。  
会议还就下一阶段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一是严把许可准入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严格对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严格审核许可资料,认真开展现场检查,特别是对持有人全过程质量管理能力要重点审核和检查,做到依法审批、从严准入。二是扎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公告》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要求,扎实开展委托生产的全覆盖监督检查和全品种监督抽检,并尽快启动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延伸检查。三是尽快完善委托生产监管制度。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结合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关于开展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药管函〔2023〕330号)要求以及委托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持有人申报药品委托生产事项事前沟通机制、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等工作文件,切实防范化解我省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着力构建具有江西特色亮点的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委托生产监管工作效能。(省局药品生产处供稿)
2、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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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委托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称《132号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称《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的办理  
(一)我省受托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前,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药品生产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办理《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药品生产处应当严格审查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组织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或者结合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提供相关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还应按照《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药品生产处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出具《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技术审查和评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三)对于在新建车间或者新建生产线受托生产的、尚未获得上市许可的品种,药品生产处可以根据许可检查的结果出具《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  
(四)其它省份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按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办理。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B.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B类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  
(五)申请人拟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B类许可证的,须按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相关办事指南要求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与审批处(以下简称注册审批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  
(六)注册审批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七)核查中心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检查标准见附件4。符合规定的,注册审批处方可核发B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八)申请人应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准备工作后,再向注册审批处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的申请。  
(九)根据药品上市注册需要,新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范围、相应生产范围暂无产品取得上市许可的,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后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注册审批处应当督促申请人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关生产范围。  
(十)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应符合《1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符合要求的,注册审批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  
(十一)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应符合《132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符合要求的,注册审批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  
(十二)申请B类许可证用于办理药品注册申请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范围,生产条件与委托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相适应,注册品种获批上市前受托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十三)持有B类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提出用于办理药品注册有关手续或拟受让药品注册证书的增加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申请,不再进行许可前现场检查。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C.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C类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  
(十四)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待持有人办结B类许可证后,按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相关办事指南要求向注册审批处提交C类许可证相关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申请C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6)。  
四、其它  
(十五)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豁免、优先、优化按照《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闽药监规〔2023〕2号)执行。  
(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B.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第1号)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药监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局部门职责有调整的,执行本公告相应职责。  
附件:1.《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清单  
2.B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3.B类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4.B类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5.C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6.C类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清单  
1.委托双方企业基本信息表(附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方为持有人无生产许可证时可不提供),拟受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如有);  
3.拟受托生产药品涉及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五年内接受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说明;  
4.拟受托生产品种涉及的生产设施设备,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平面图,现有品种生产情况以及拟受托品种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  
5.委托方对拟受托方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  
6.委托生产合同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  
7.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附表  
委托双方企业基本信息表  
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 有效期 质量标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处方组成及工艺流程   
拟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线及地址   
委托方基本信息 委托方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份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所学专业   
企业负责人 所学专业   
生产负责人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所学专业   
质量受权人 所学专业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委托方申报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受托方基本信息 受托方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份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所学专业   
企业负责人 所学专业   
生产负责人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所学专业   
质量受权人 所学专业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拟受托生产车间/线药品GMP证书编号或GMP符合性检查结果、接受国际医药发达国及组织GMP检查说明 有效期至   
药品GMP证书认证地址及认证范围/GMP符合性检查生产地址及生产车间或生产线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B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3.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7.拟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或草案)及依据*  
8.拟委托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受托方共线生产情况及共线风险评估报告*  
9.药品上市放行规程*  
10.受托方材料1: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受托方材料2: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12.受托方材料3:受托方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13.受托方材料4:受托方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4.受托方材料5:受托方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5.受托方材料6:受托方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6.受托方材料7:受托方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17.受托方材料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18.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19.持有人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  
注:带*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受托方相关材料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附件相关要求提供。其中,仅委托方双方不在同一个省的情形需提供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如受托方已取得药品许可证书并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可仅提供附件中第10项、第17项材料。  
附件3  
B类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拟变更事项说明(包括拟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  
3.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的,提供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结论(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受委托企业在外省的需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带*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增加新的受托生产企业的,按附件3提交申请资料。  
附件4  
B类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评定原则与方法  
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32号公告》以及《检查指南》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试行)适用于B类许可证核发和变更的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按照此标准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陷依据风险评估评定原则进行综合评定。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与此标准有严重偏离的缺陷,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主要缺陷是指与此标准有较大偏离的缺陷,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一般缺陷是指偏离此标准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四、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持有人应建立与药品委托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有组织机构图,各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明晰,明确非临床研究(如涉及)、临床试验(如涉及)、生产和销售、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等相关部门职责,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持有人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持有人应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职责,交叉的职责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承担的职责适量;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与各自职责相关的要求,接受了必要的培训。  
第四条持有人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其履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为企业全职人员,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不能互相兼任。  
第六条针对具体药品品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明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形成文件。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保证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建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负责人应能够履行与委托生产相关的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和贮存,并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第十条生产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且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产品知识。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且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应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质量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的良好运行和持续改进,监督委托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规范执行,能够确保委托生产过程控制和药品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标准要求,能够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生产、检验等数据和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对药品质量管理所有人员针对委托生产药品开展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且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质量受权人应独立履行委托生产药品放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能确保每批已放行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且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与产品放行相关的知识。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应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品种、生产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应覆盖所有产品的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无交叉;临时转授权的,应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且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  
第十六条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负责人能够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药物警戒负责人应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针对委托生产的药品开展生产、经营、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活动分别制定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九条持有人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二十条持有人应建立有效的文件与记录管理程序,对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记录等进行控制,确保相关文件、记录得到有效识别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等有关要求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生产协议。  
第二十二条所签订的质量协议应符合委托生产药品的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质量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不能通过质量协议等转移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检验的,其人员、设施、设备应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确保产品按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第二十四条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检验的能力,并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涉及委托第三方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福建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有人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并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按规定向所在地药品稽查办报告并抄报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第二十六条委托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持有人应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质量协议,保留相关管理记录。自行开展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应建立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持有人应建立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程序,并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控制、沟通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否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进行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持有人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并基于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上市后研究情况等,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  
第三十一条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等)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各生产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质量标准等应一致;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频次是否满足:每生产10批次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生产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当年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趋势的,应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相关批次逐批抽样检验,并开展持续稳定性考察;在重大变更获批后,至少对连续3批成品逐批抽样检验;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及持有人抽样检验等相关要求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在质量协议和体系文件中应规定持有人监督受托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  
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应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关于委托生产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三十五条持有人应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持有人应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追溯数据。  
第三十七条持有人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并按照年度报告有关规定撰写、提交。  
第三十八条有委托生产短缺药品的,持有人应建立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持有人应依照药品召回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药品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召回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持有人应定期进行自检或者内审,监控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自检或者内审有方案、有记录、有报告。  
第四十一条持有人应具有责任赔偿能力相关证明或者相应的商业保险购买合同,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责任赔偿能力能够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  
持有人对受托生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产品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持有人应对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受托生产企业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进行确认,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及药品上市后研究,每年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的,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持有人应制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年度审核计划并实施,年度审核计划覆盖现行有效的质量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能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的全部资料和相应记录。  
第四十五条持有人应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能满足委托生产需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产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  
第四十六条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后,再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应经双方批准。  
第四十七条持有人应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受托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定期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生产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共线生产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十八条持有人应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产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选派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派驻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九条受托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持有人应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批准,建立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受托生产企业应将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应商纳入自身合格供应商目录,用于相关物料入厂时的核对验收。  
第五十一条应通过质量协议明确物料采购、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等责任,并按质量协议约定及药品GMP要求实施;明确检验报告书、物料放行审核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的移交或共享的时机与方式,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进行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  
第五十二条持有人应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经质量受权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质量协议应明确规定物料和产品运输、储存责任,确保运输、仓储管理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四条持有人应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受托生产企业应根据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结合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委托生产技术文件;文件经双方审核批准。  
第五十五条委托双方应对委托生产品种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药品GMP文件体系,按药品GMP要求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并确保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可以随时查询。  
第五十六条在质量协议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对受托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的编制方法进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受托生产企业应对受托产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制定针对性标准操作程序,并经双方审核批准且在实际操作前进行书面批准。  
第五十八条质量协议应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责任,并按质量协议约定及药品GMP要求实施;受托方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的,应进行检验方法学的验证、转移或者确认,相应方案和报告应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第五十九条质量协议应明确留样责任,留样的储存条件和数量符合药品GMP要求;受托方进行成品、物料留样的,应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质量协议应明确持续稳定性考察责任,并按质量协议约定及药品GMP要求实施;受托方负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和报告应经双方审核批准。  
第六十一条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监管有关规定和药品GMP等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结合产品特点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并按规定对相关变更进行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持有人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偏差管理制度,对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偏差,受托生产企业应按照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告知持有人;重大偏差处理报告是应持有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三条委托双方应制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和重要的异常趋势的处理程序,并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以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给对方。  
第六十四条持有人应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操作规程,并按质量协议约定及药品GMP要求实施;受托方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五条质量协议应明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责任,并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质量回顾分析;受托方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分析报告应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其他  
第六十六条持有人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以来,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关键岗位人员若发生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持有人委托生产的品种若发生过质量问题,应依法采取质量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5  
C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局图、仓储平面布局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5.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局图,工艺设备平面布局图*  
6.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8.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12.拟接受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或草案)及依据*  
13.拟接受委托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拟共线生产情况及共线风险评估报告*  
14.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注:带*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附件6  
C类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拟变更事项说明(包括拟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  
3.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的,提供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结论(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受委托企业在外省的需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带*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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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3-18 09: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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