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回车竟然提交了,另开一楼继续:
官方指导原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原液规模是以反应器的总容积还是工作体积定义。
以工作体积定义规模更符合监管要求,因为:
工作体积与实际工艺操作条件密切相关。
总容积虽然是反应器的设计参数,但它通常包含了气相、泡沫空间等非液体部分,不是操作的核心参数。
在申报文件和生产验证中,应明确说明工作体积占总容积的比例,并描述其对工艺参数的影响。
具体的,你可以参考CDE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FDA Process Validation Guidelines, EMA Guideline on Process Validation for Biotech Sub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