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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水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其中,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向某资本控股公司两名高管支付巨额“业务提成”5.6亿余元以谋求合作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涉案高管燕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亿元。
【犯罪事实】 被告人燕某:案发时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孙某:案发时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 行贿人: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 1. 合谋受贿:2014年,李某林为促成其医药公司与某控股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业务上的合作,提出按融资金额5%的比例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二人同意并约定均分。 2. 滥用职权: 燕某在业务审批中,明知存在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回款路径与合同不符、财产确权瑕疵等严重问题,仍多次违规审批通过。 孙某则在联系金融机构及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进行解释,为问题项目开绿灯。 3. 巨额贿款: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二人共同收受李某林支付的“业务提成”共计人民币5.6亿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 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对二人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态度与警示】 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判处重刑(分别达十五年、十四年十个月)、并处巨额没收财产(各一亿元),并依法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及孳息(5.6亿余元),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严厉打击的决心。 本案向医药行业及所有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发出明确警示:无论身份如何(国家工作人员与否),利用职权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均构成严重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企图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人财两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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