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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QC] 中药材灰分恒重二次称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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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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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各位参与修改SOP的同僚,
药典凡例上恒重的描述是:除另有规定外,炽灼的第二次称重是在半小时后,灰分没有另外规定;但是在2019版《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上,灰分第二次称重则是在一小时后……
我们正在进行新版药典的核对,公司之前的操作规程只参照了药典,所以我想请教一下,现在这个我是继续按照2025版药典凡例的要求定半个小时,还是参照2019版《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要求的一个小时呢……
如果是后者,是不是意味着灰分的温度不属于炽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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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出的是一个药典与《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SOP)之间执行细节不一致的问题,这在实际企业质量体系文件编写中是很常见的。我们分几个角度来解析并给出建议:

1. 关于药典2025版凡例中“恒重”的规定:2025年《中国药典》凡例延续了之前版本的定义:
恒重(loss on ignition):指在规定温度下加热后,两次称重相差不超过规定重量或质量百分数,如未规定,则两次称重间隔应为30分钟
这个规定适用于凡涉及“炽灼”操作的项目(包括总灰分、酸不溶灰分等),只要该项目没有单独规定称重间隔时间,就按30分钟执行。
2. 《2019年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灰分称重规定:这本SOP规范作为药检系统标准操作指南,对部分项目有更保守的标准化处理,例如:
灰分试验中,两次称重时间间隔为1小时。
该设置可能出于对不同药材灰分稳定性差异的考虑,为避免灰分冷却后吸湿导致称量误差,采取更长时间确保其恒重稳定。

3. 是否“灰分炽灼”不属于炽灼范畴?不是这样的。
  • 灰分实验中的加热通常是在500~600℃马弗炉内进行,典型为550℃。
  • 这符合药典凡例对“炽灼”的定义(即在高温下加热直到恒重)。
  • 所以灰分分析的加热过程就是“炽灼”过程,只是某些具体技术要求(如称重间隔)在SOP中给出更严格标准


4. 企业操作规程应该如何选用?如果你们是药企或CDMO企业,参考建议如下:选项适用情境建议
采用药典凡例:30分钟称重企业内部检验、备案用报告,不报送药检系统可行(符合药典,无违反)
采用SOP:1小时称重用于注册申报、或需递交至官方药检所备案更稳妥、标准更高
企业标准中注明理由企业自行规定称重间隔注明“依据中国药典2025年版凡例规定,未单独指定恒重时间者,两次称量间隔30分钟”
5. 推荐做法:建议如下处理:
在企业SOP或检验规程中采用“默认30分钟”+“可根据标准要求延长”的灵活条款,例如:
“灰分测定项中,如无明确恒重时间要求,按《中国药典》2025年版凡例执行,两次称重间隔为30分钟。如产品技术要求或外部质量标准另有规定(如《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可延长至1小时。”

总结:
  • 灰分炽灼属于“炽灼”操作范畴
  • 药典默认30分钟,SOP中有保守处理为1小时;
  • 企业如仅执行药典,无问题;
  • 若涉及报送、注册资料,建议优先采用更保守的1小时标准
  • 推荐企业内部SOP灵活设定,并注明依据,避免日后审计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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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位法的效力,强于下位法。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药典是法定标准,操作规范,是技术指南,法律效力谁强谁弱,一眼可知。
2、如果法律的层级相同,对现在的行为约束,新法强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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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倾向半小时,通则灰分项下有炽灼的字眼,标明灰分的恒重应该按炽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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