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35|回复: 2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CDE新增4条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转自:CDE 排版:水晶
Q1: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时,未涉及药学部分变更,是否可用既往申报的注册检验报告?
A1:对于非药学原因未获批准等情形申请人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的,如本次递交的申报资料中药学内容无变更(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申请人可将既往注册检验报告用于本次注册申请。审评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注册检验或复核检验。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需在本次递交的药品注册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声明,并注明原受理号等相关信息。
Q2: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时,补充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分类如何勾选?
A2:申请人应按照受理审查指南要求,勾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如同时还涉及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基于相应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评估,并勾选相应申请事项分类。
Q3:申请人提出化学药品增加规格等补充申请时,若根据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评估确认需先行开展临床试验,且已在申请表补充申请内容中明确申请开展临床试验,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相应临床试验方案等资料的,因本次补充申请不涉及核查检验,是否可免于检验?
A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开展临床试验的,可在补充申请表申请事项分类处勾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受理时将不再开具检验通知书。
Q4: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原研药品转移至境内原研企业持有并拟申请成为参比制剂的,申请表填写应注意什么?
A4: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原研药品转移至境内原研企业持有并拟申请成为参比制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上市注册申请时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药品上市注册申请获批后申请成为参比制剂”。
1.p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5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7-28 18:0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