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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注册] 求助各位大佬,关于原料药中欧双报变更生产车间生产线的流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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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8-8 09: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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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老师,我们现在有一个原料药是中欧双报的,取得备案之后生产车间计划从A变更到B,批量、生产设备、工艺都会有所调整,这种情况国内外的变更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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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8-8 09: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情况,属于中欧双报(中国NMPA备案+欧洲EMA/欧盟成员国批准)的重大生产变更,因为涉及生产场地变更 + 工艺和设备变更 + 规模调整,所以在中欧两端都需要走正式的变更审批流程,而且通常要获批后才能实施,不能先做后补。
我给你分成**国内(NMPA)欧盟(EMA/国家主管机构)**两部分说明:

一、国内(NMPA)变更备案/批准流程在中国,原料药变更管理遵循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你的变更涉及:
  • 生产车间/生产场地变更(A厂 → B厂)
  • 生产工艺和设备调整(设备型号、工艺参数变化)
  • 批量规模变化(放大或缩小)

这三项叠加,NMPA认定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需要走备案后审评批准(也就是"补充申请")流程。
流程概述:
  • 变更分类

    • 属于补充申请类(需审评批准)而非简单备案。
    • 变更原因:生产场所变更+工艺变更。

  • 研究与资料准备

    • 工艺比对研究(变更前后批记录、工艺参数、关键工序对比)
    • 工艺验证(至少3批商业规模验证批)
    • 质量对比(含杂质谱对比、稳定性研究)
    • 设备差异影响评估(设备材质、型号、容积变化对工艺的影响)
    • 变更前后生产厂区设施和GMP符合性文件

  • 申报

    • 提交《药品补充申请表》+完整技术资料到CDE。

  • 审评+核查

    • CDE技术审评
    • 药监局组织的现场核查(GMP符合性)+必要的样品检验。

  • 批准后实施

    • 批准文号更新(变更说明),批准后方可按新厂生产。

时间参考
通常技术审评 6–12 个月(现场核查可能增加时间)。

二、欧洲(EMA 或 成员国)变更流程在欧盟,变更管理按 EC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 及其变更分类指南(Guideline on the details of the various categories of variations to the terms of marketing authorisation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 执行。
你的情况是:
  • 生产场地变更(Active Substance Manufacturer site change)
  • 生产工艺和批量调整
  • 设备更换

这类通常在欧盟属于Type II Variation(重大变更),因为可能影响药物质量和CMC文件中的关键信息(3.2.S节)。
流程概述:
  • 变更分类

    • 生产原料药场地变更通常是 B.I.a.1(Change in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active substance)→ Type II
    • 工艺变更和规模变更,涉及 B.I.b.1/B.I.b.3 → 也为 Type II
    • 因为是同一次变更,可打包为一个 Type II 变更申请。

  • 研究资料准备

    • 变更前后工艺对比+验证数据
    • 至少三批商业规模验证批的批记录与质量数据
    • 稳定性数据(通常需要加速和长期数据)
    • 新厂的GMP证书(EudraGMDP)

  • 提交申请

    • 如果是中央程序产品(EMA批准),向 EMA 提交 Variation Type II。
    • 如果是国家程序(DCP/MRP/National),向 Reference Member State 提交。

  • 评审时限

    • Type II Variation:通常评审时限 60天(可能延长至90天)。

  • 批准后实施

    • 批准前不能用新厂生产用于上市销售的批次(可在批准前用于验证批)。


三、关键注意点
  • 中欧需同步规划:避免出现一边批准、一边未批导致供应链中断。
  • 验证批可并行做:在国内和欧洲申请前,先在B厂完成工艺验证批次,这样申报资料更齐全。
  • GMP检查:欧盟可能会对B厂进行远程或现场审计(尤其是中国境内的新厂)。
  • 文件一致性:确保CTD模块3.2.S变更后的信息在中欧版本保持一致,避免双报文件不符。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帮你画一个中欧双报重大生产变更的并行时间线甘特图,让你一眼看出国内外申报、核查、批准的衔接点,这样能最大限度缩短整体变更落地时间。这样你们内部的注册、生产、质量和供应链也能更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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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8-8 09: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用月为单位,假设你们验证批数据 0 月开始准备,国内 CDE 审评周期按常见 9-12 个月算,欧盟 Type II 按 2-3 个月算,并考虑 GMP 检查时间。

中欧双报重大生产变更并行推进时间线(示例)月份国内(NMPA)欧盟(EMA/成员国)关键协同事项
0立项 + 变更方案确认 + 风险评估同步确认欧盟变更分类(Type II)中欧变更范围、资料框架一致性
1-3B厂工艺验证批生产(≥3批)+ 批放行检验同步生产验证批批次可共用一套数据,节省验证成本
4开始准备NMPA补充申请资料准备Type II Variation文件(CTD 3.2.S部分)模块3数据同步更新
5GMP自查 + 缺陷整改GMP自查 + EudraGMDP申请/更新中欧GMP文件可互为参考
6提交CDE补充申请提交Type II Variation保证申报资料技术一致性
6-8CDE技术审评(第一轮)EMA/成员国评审(60天)欧盟可能先批,国内在审
8-9现场核查准备EMA批准欧盟批文可作为国内核查时的参考
9-11NMPA现场核查+补充资料—核查中可引用欧盟已批准的文件
12NMPA批准—国内外同步切换到B厂生产
可视化甘特图(文字版)月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NMPA  ███ 工艺验证批 ████ 资料准备 ████ 审评 & 核查 ████ 批准EU    ███ 工艺验证批 ████ 资料准备 █ 审评 █ 批准
实施要点
  • 验证批数据可共用
    国内外同时承认同一批次的验证数据(前提是按双方要求采样/检测)。
  • 文件模板统一
    建议先定一份“主文件”(Master Dossier),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内/欧盟版本。
  • 先批先用策略
    欧盟审批快,可先用B厂供欧盟市场,国内批文获批后再切换国内销售。
  • GMP检查提前约
    NMPA和欧盟都可能要检查B厂,可以尽量安排在同一季度,减少准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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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8-8 09: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你整理了一份中欧双报原料药在你描述的这种生产场地、设备、批量、工艺均有调整的变更备案流程对照表,方便你国内和欧盟两边同时评估和安排。

一、国内(中国)适用法规主要是: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
  • NMPA《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分类指南

1. 变更性质判断
  • 你描述的情况涉及:

    • 生产场地变更(A→B)
    • 生产设备变更
    • 工艺参数和批量调整

  • 对于原料药,这属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大概率为Ⅲ类变更,需批准)。

2. 国内流程
  • 变更分类:按照《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原料药)》判断 → 属于Ⅲ类变更。
  • 资料准备

    • 新场地 GMP 证明(或现场核查计划)
    • 工艺变更原因与风险评估
    • 工艺对比研究数据(变更前/后全方位对比)
    • 工艺验证批数据
    • 稳定性研究(加速+长期)
    • 质量标准一致性证明

  • 提交:通过 CDE 的 eCTD 提交变更申请(补充申请)。
  • 审评+核查

    • CDE 技术审评
    • 必要时药审中心现场核查(含工艺验证批查验)

  • 批准:批准后方可在新车间投产并出口。

时间参考
  • 技术审评:约 200 天(不含补充资料时间)
  • GMP 核查+发证:视排期,一般 3~6 个月


二、欧盟(CEP 持有人)适用法规主要是:
  • EMA / EDQM 变更分类指南:《Guidelines on the details of the various categories of variations to the terms of marketing authorisation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
  • EDQM《Guidance for CEP holders on the Submission of Notifications and Applications for Changes to a CEP》

1. 变更性质判断
  • 场地变更(A→B)+ 工艺参数、批量、设备变更
  • 按 EDQM 分类,这属于Type II Variation(重大变更,需批准后实施)。
  • 如果该 CEP 涉及多个下游 MAH,则所有持有该 CEP 的 MAH 都会受到影响。

2. 欧盟流程
  • 变更分类:EDQM Type II(例:B.III.1.b:Change in the manufacturing site of the active substance)
  • 资料准备(CTD 3.2.S 更新):

    • 新场地 GMP 证书(由 EEA 成员国、MRA 认可国签发)
    • 工艺描述更新(3.2.S.2)
    • 工艺对比和验证数据(3 批验证)
    • 质量控制方法和标准一致性证明
    • 稳定性研究(加速+长期)

  • 提交方式

    • 向 EDQM 提交 CEP 变更申请(线上 CESP 平台)
    • 支付 Type II 变更费用

  • 审评

    • EDQM 审评时间 3~6 个月
    • 可能安排远程或现场 GMP 检查(与 EMA 或成员国协调)

  • 批准:批准变更后 CEP 更新,欧盟持证人可通知各 MAH 更新其 MA 资料。


三、关键差异对比项目中国 NMPA欧盟 EDQM
变更类型Ⅲ类重大变更Type II
核查重点GMP 符合性+工艺一致性GMP 符合性+文件一致性
资料格式NMPA 变更资料要求(可用 eCTD)CTD 格式(3.2.S)
稳定性数据加速+长期(3 批)加速+长期(3 批)
GMP 核查高概率现场检查可能远程或现场
审批前能否实施不可不可
审批周期~9–15 个月(含核查)~6–9 个月
四、建议操作顺序
  • 同步评估:先在国内、欧盟分别做变更分类判断,确保分类一致性。
  • 优先准备共用数据:如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GMP 证书 → 中欧可共用,减少重复。
  • 协调时间

    • 如果国内审评时间较长,可考虑先启动欧盟申请,以免影响出口;
    • 但要注意各市场批准前不可在新车间生产该市场的供货批次。

  • 沟通

    • 国内可向 CDE 咨询或走 pre-meeting;
    • 欧盟可向 EDQM 提交意向沟通邮件,确认变更分类和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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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09: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分析的很详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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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5-8-8 11: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指导意义,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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