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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细菌内毒素鲎试剂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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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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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老师,细菌内毒素检测,鲎试剂灵敏度0.06,计算按0.06算,但MVD取的是整数,也就是按0.0625算的MVD得到的倍数,因人员不同,记录书写的MVD有两种不同倍数,即按0.06算的和按0.0625算的MVD,药监局老师会对这个问题提出质疑吗?大家有遇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吗?期待各位老师们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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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昨天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药典通则1143公式中按标识灵敏度计算MVD,也就是0.06,但湛江安度斯培训文件建议是按完整的灵敏度进行计算,即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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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明白你说的情况,其实这是细菌内毒素检测(BET)里一个常见的“数学与法规”交叉的小坑。
先把背景梳理一下:
  • 鲎试剂灵敏度:通常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例如0.06 EU/mL,但在实际试验中,如果用倍比稀释法(2倍、4倍、8倍...)做灵敏度复核,就会涉及到0.06这个数值如何匹配稀释倍数的问题。
  • MVD(Maximum Valid Dilution,最大有效稀释倍数):公式是
    MVD=样品允许的内毒素限度试剂灵敏度MVD = \frac{样品允许的内毒素限度}{试剂灵敏度}如果限度是固定值,分母是0.06和0.0625时,得到的MVD自然会有细微差异。
  • 0.0625的由来:是从灵敏度0.06 EU/mL向上取到最接近的可实现倍数(比如 0.5 EU/L / 8),这样在实际稀释时用的是 1/16(即 0.0625 EU/mL)。


药监局老师会不会质疑?
  • 理论上
    如果你的报告、方法验证记录和日常检测 SOP 中,对 MVD 的计算方式不统一,确实可能引发监管质疑,尤其是检查记录一致性时。因为药监局老师比较关注关键参数的统一性与可追溯性,不希望出现“同一方法不同人算出不同MVD”的现象。
  • 实务中
    我见过的企业,大多数会在方法确认阶段统一

    • 如果灵敏度标称 0.06 EU/mL,MVD 计算就严格按 0.06。
    • 如果考虑到稀释操作便利性(整数倍稀释),会在 SOP 里明确:“计算按 0.06 EU/mL,实际稀释时取可实现倍数(如 0.0625 EU/mL 对应的倍数)”。这样现场和文件一致,老师就不会抓这个小尾巴。

  • 药监局老师一般不太会纠结这 0.0025 的差异,但如果你们内部的检测记录、验证报告、SOP 各自写法不一致,那就很可能被问“为什么不同人员计算的 MVD 不一样?是否有统一规定?”。


建议做法
  • 在方法确认报告里明确灵敏度取值

    • 写清楚灵敏度=0.06 EU/mL是计算用值,实际稀释时采用2的幂次倍稀释,可能会用到0.0625 EU/mL的对应倍数。

  • 在SOP中固定算法

    • 例如:MVD按0.06计算,稀释方案按就近可实现倍数执行。

  • 检测记录表格增加固定字段

    • 直接写死“计算用灵敏度:0.06 EU/mL”或“稀释用灵敏度:0.0625 EU/mL”,避免人员随意选。

  • 验证报告中解释取整原因

    • 如果用0.0625,要在验证文件中写明是出于稀释操作可实现性的考虑,并说明对结果无实质影响。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帮你写一段标准化的说明文字,直接放到方法确认报告和SOP里,这样以后不管谁做,MVD的取值就不会再出现“两套算法”了,而且药监局问到时也有完整说法。
你是希望这段说明以法规依据+解释理由的方式写,还是用简洁可执行的SOP条款来写?我可以一次给你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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