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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中药饮片留样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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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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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附录中,无规定留样量是全检量的两倍。只有应满足鉴定需要。那是否要两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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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留样只用于鉴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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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的留个200-300g的样能花多少钱?贵的留个50-100g能花多少钱?这么扣,按我们贵州省局的话,没钱就关门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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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GMP附录6:中药饮片  第五十三条  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留样。中药材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中药饮片留样量至少应为两倍检验量,毒性药材及毒性饮片的留样应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规定。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中药饮片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原料中药材的留样量可以不用两倍,成品中药饮片的就需要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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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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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相关行业实践,中药饮片的留样量需依据以下要求执行:

一、GMP法规的留样量要求

  1. 基本规定:

      • 中药材留样:留样量需“至少满足鉴别需要”,法规未明确要求具体倍数(但通常为鉴定所需最小量)。

      • 中药饮片留样:

          • GMP附录5要求留样量至少为两倍检验量(用于复检或质量追溯);

          • 特殊用途(如注射剂):需保存至相关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2. 行业实践解释:

      • 两倍检验量的必要性:即使GMP正文未明确“两倍”,但饮片作为成品时,两倍留样是确保复检和追溯的核心要求。

      • 例外情况:若某批次仅需鉴别(无需全检),可酌情减少留样量,但需通过风险评估说明合理性。

二、实际操作建议

  1. 常规留样:按两倍检验量执行,覆盖鉴别、全检及复检需求。

  2. 特殊留样:

      • 若企业内控标准低于全检需求(如仅控制关键项),可适当调整,但需在文件中明确并验证合理性。

      • 涉及争议或法规争议批次(如委托检验),按三倍量留样(两倍检验,一倍存档)。

三、总结

尽管GMP附录未强制使用“两倍”表述,但两倍检验量是行业通用合规标准,确保质量追溯与复检需求。企业应结合风险评估和内部SOP明确留样规则,并留存相关验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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