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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关于辅料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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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9-9 14: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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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辅料新增生产场地或者变更生产场地(不在原生产地址),辅料名称变更为规范名称,这种情况应该进行哪些研究,变更等级是什么,怎么走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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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9-9 14: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辅料新增生产场地或者变更生产场地(不在原生产地址)以及辅料名称变更为规范名称的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 变更研究内容
    - 生产场地变更:需描述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对变更场地后的产品与原场地产品进行评估比较,确认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同时,应对变更后的生产场地进行必要的验证或确认,以确保其满足生产要求。如果场地变更的同时包含了对生产工艺的变更,应对变更后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或确认。对涉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场所变更,应对检测方法的转移进行评估或确认。如果场地变更的同时包括检测方法的变更,应对变更后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采用药典方法除外),同时对方法变更前后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和评估,确定其对当前质量标准的影响。
    - 辅料名称变更为规范名称:通常需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及依据,如药典修订、行业规范调整等。对变更名称前后的辅料进行质量一致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微生物属性等方面的检测和比较,确保辅料的质量特性未因名称变更而发生改变。同时,还需评估名称变更对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稳定性等方面的潜在影响。
- 变更等级
    - 生产场地变更: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辅料生产场地变更一般属于中等变更或重大变更。若变更后的辅料尚未登记或登记状态为I,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 辅料名称变更为规范名称:若仅为名称规范,质量标准等未发生实质变化,一般可视为微小变更;若名称变更伴随着质量标准的改变或对辅料的性能、用途等有实质性影响,则可能属于中等变更甚至重大变更,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 变更流程
    - 首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变更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准备相应的研究资料。
    - 对于重大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于中等变更,一般需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微小变更,通常通过年度报告的方式进行上报。
    - 在申报或备案过程中,持有人需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相关部门会根据变更的类型、研究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等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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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9-9 14: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里好像有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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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9-10 10: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抱琴揽风 于 2025-9-10 10:38 编辑

(1)首先,辅料的变更是走CDE申请人之窗去申报,里面有对应的变更申报事项:基础信息变更、微小变更、中等变更、重大变更。
(2)辅料变更不需要去省局备案。
(3)变更等级需要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及影响程度来评估,生产场地变更通常属于重大变更,具体还要看变更程度,比如是否涉及设备变更、质量标准变更等。生产场地变更通常需要进行变更前后的对比研究和相关说明,必要时还要开展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
(4)仅仅只是名称变更,通常属于微小变更。
上述仅供参考

点评

多谢老师,老师是做辅料的吗,第三个如果设备变更、设备原理不变参数变、质量标准不变,这种可以按中等变更吗?如果属于中等变更,那生产场地的变更能不能评估为中等变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9-1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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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9-10 13: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抱琴揽风 发表于 2025-9-10 10:35
(1)首先,辅料的变更是走CDE申请人之窗去申报,里面有对应的变更申报事项:基础信息变更、微小变更、中等 ...

多谢老师,老师是做辅料的吗,第三个如果设备变更、设备原理不变参数变、质量标准不变,这种可以按中等变更吗?如果属于中等变更,那生产场地的变更能不能评估为中等变更?

点评

我这边不是辅料生产企业,是第三方咨询机构。如果生产场地变更还关联到设备变更,最好走重大。还是要看影响程度,你们自己可以去评估评估。不管是重大、中等还是微小变更,都需要走申请人之窗申报,一些研究和评估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9-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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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9-10 15: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ぷ萤焱虫ぷ 发表于 2025-9-10 13:31
多谢老师,老师是做辅料的吗,第三个如果设备变更、设备原理不变参数变、质量标准不变,这种可以按中等变 ...

我这边不是辅料生产企业,是第三方咨询机构。如果生产场地变更还关联到设备变更,最好走重大。还是要看影响程度,你们自己可以去评估评估。不管是重大、中等还是微小变更,都需要走申请人之窗申报,一些研究和评估工作肯定是少不了的。

点评

好的,多谢老师指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9-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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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9-11 17: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抱琴揽风 发表于 2025-9-10 15:53
我这边不是辅料生产企业,是第三方咨询机构。如果生产场地变更还关联到设备变更,最好走重大。还是要看影 ...

好的,多谢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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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9-12 12: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古月小小1 于 2025-9-12 13:13 编辑
抗争少年 发表于 2025-9-9 14:28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里好像有详细描述

你好,对该话题感兴趣,去学习了下《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中,十二章是变更生产场地,包括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场地。第四章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也都未提到辅料生产场地变更呢。不过,指导原则提供了很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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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9-12 15: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古月小小1 发表于 2025-9-12 12:59
你好,对该话题感兴趣,去学习了下《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中,十二章是变更生产场地,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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