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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责任人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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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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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接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用药的储存和运输的任务,即申报者将药品由国外运输至我们公司储存,然后再发往国内的研究中心进行临床研究。有些研究项目的药品需要通过我们公司完成标签的更换,比如延长效期,期间我们完成相关记录,完成标签更换后的产品需要再次进行放行。根据国家药监局2022-05-27发布了《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放行应该由放行责任人执行,需要进行质量评价,包括:批记录,偏差和变更,设备设施,原辅料...., 显然这里放行的是生产制备完的产品,而我公司只是对成品进行了更换标签/重新贴标签的操作,远远没有生产复杂,请问这种更换标签/重新贴标的的活动是否需要放行?如果需要放行,由谁来放行?我看第9条中提到“申请人应该配备放行责任人”,像这种发生在我公司的重新贴标签活动也需要申请人放行吗?申请人已经将项目委托给CRO,CRO的QA是否可以承担放行职责?我们公司也有QA,我们公司的QA是否可以承担放行的职责?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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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先说说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一下:
我觉得在药品完成出厂放行后,如果没有复杂的操作和后续处理(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发生的话应该是不需要再次放行了。但是蒲友提到的药物进口,我认为需要国内承接申请的单位(国内申办方)进行再次放行。如果只是换标签的操作我认为不需要在申办方放行后再次放行;如果涉及包装更换,我认为是有必要再次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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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参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中第三十三条执行
ScreenShot_2025-10-15_085853_48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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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参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中第三十三条执行
ScreenShot_2025-10-15_085853_48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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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放行是对你们所进行操作的最终确认和保证,可能产品本身的生产过程不是你们做的,但是比如延长效期,贴的标签的内容正确与否,这些你们作为执行方是有责任做出厂放行的,它代表的是对这一阶段性工作的最终评价。至于产品的放行责任人,当然是由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负责,二者并不冲突。在具体执行层面上,也可以规定清楚,前端生产产品的放行不属于你们职责,但要接收COA,作为入厂和出厂的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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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我个人认为重新贴标签后应该放行,但是放行可以通过委托协议/质量协议的形式由申办方委托给CRO公司,那CRO是否可以再次以同样的形式将放行职责委托给我方?谁去放行最合适?想找个药监局的电话问问,打了一圈电话,也找不对人呢?各位知道这种专业问题如何寻找官方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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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llozijia 于 2025-10-15 15:57 编辑

1.“第三十三条 “写的设定中有你的这种情况,区别在与"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可以“开展。而你们本身作为整个大操作的一部分,在前期的申请方案中应该已经可以进行。
2.对于换标签操作,”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审核。“  强调的是申请人的质量审核,而不是再次”放行“(质量评价)。
3.那么在具体操作层面,”申请人“的委托给CRO,首先权责肯定不能直接给CRO(申请人的责任不是可以推脱掉的!不能你出钱了你就是大爷),二是监督操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人员,但是必须有”申请人“进行”质量审核“。可以把换标签的操作记录(你们),过程监督记录(CRO 有资质和授权的人)传给"申请人",有申请人质量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或审核结论(根据申请人的内部操作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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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ellozijia 发表于 2025-10-15 15:47
本帖最后由 hellozijia 于 2025-10-15 15:57 编辑

1.“第三十三条 “写的设定中有你的这种情况,区别在与"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可以“开展。而你们本身作为整个大操作的一部分,在前期的申请方案中应该已经可以进行。
2.对于换标签操作,”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审核。“  强调的是申请人的质量审核,而不是再次”放行“(质量评价)。
3.那么在具体操作层面,”申请人“的委托给CRO,首先权责肯定不能直接给CRO(申请人的责任不是可以推脱掉的!不能你出钱了你就是大爷),二是监督操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人员,但是必须有”申请人“进行”质量审核“。可以把换标签的操作记录(你们),过程监督记录(CRO 有资质和授权的人)传给"申请人",有申请人质量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或审核结论(根据申请人的内部操作管理规程)。

你的意思是说申请人不能将放行的职责委托给CRO?无论如何都必须由申请人亲自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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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瀚霜 发表于 2025-10-15 12:10
个人理解:放行是对你们所进行操作的最终确认和保证,可能产品本身的生产过程不是你们做的,但是比如延长效期,贴的标签的内容正确与否,这些你们作为执行方是有责任做出厂放行的,它代表的是对这一阶段性工作的最终评价。至于产品的放行责任人,当然是由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负责,二者并不冲突。在具体执行层面上,也可以规定清楚,前端生产产品的放行不属于你们职责,但要接收COA,作为入厂和出厂的依据材料

我跟您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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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瀚霜 发表于 2025-10-15 12:10
个人理解:放行是对你们所进行操作的最终确认和保证,可能产品本身的生产过程不是你们做的,但是比如延长效期,贴的标签的内容正确与否,这些你们作为执行方是有责任做出厂放行的,它代表的是对这一阶段性工作的最终评价。至于产品的放行责任人,当然是由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负责,二者并不冲突。在具体执行层面上,也可以规定清楚,前端生产产品的放行不属于你们职责,但要接收COA,作为入厂和出厂的依据材料

我跟您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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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鬼使神差 发表于 2025-10-15 09:01
我认为应该参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中第三十三条执行

最后一句话说明需要申请人质量审核,我理解就是放行。不知道通过委托/质量协议的形式能否委托CRO执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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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K 发表于 2025-10-15 08:41
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先说说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一下:
我觉得在药品完成出厂放行后,如果没有复杂的操作和后续处理(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发生的话应该是不需要再次放行了。但是蒲友提到的药物进口,我认为需要国内承接申请的单位(国内申办方)进行再次放行。如果只是换标签的操作我认为不需要在申办方放行后再次放行;如果涉及包装更换,我认为是有必要再次放行的。

有道理,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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