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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市药监局 编辑:水晶3月11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了上海市2026年药品质量安全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方式创新 主模式:现场检查 辅助手段:书面材料审查+数字化非现场检查 延伸检查:必要时依法开展 差异化检查频次(生产环节) 麻精毒放等高风险企业 每季度至每年不等(麻药/易制毒化学品≥1次/季) 疫苗/细胞治疗企业 G MP符合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各1次/年 A级信用企业 可免年度日常检查(3年1次日常+5年1次GMP) B级信用企业 1次日常监督检查/年 C级及以下企业 GMP检查+日常检查各1次/年 集采中选/委托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1次/年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1次/年(A级含麻黄碱类3年1次) 药辅/包材A级企业 年抽检20% MAH药物警戒检查 按25%比例开展 许可检查、有因检查、抽检不合格等情形不受上述计划限制 为规范涉企检查,加强本市药品上市后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药品质量安全行政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医疗机构制剂室;疫苗接种点;疫苗储存配送企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药用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必要时依法开展延伸检查。 三、检查方式 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等。 四、检查项目 根据具体检查安排和被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五、检查比例 (一)药品生产环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盐酸美沙酮配制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GMP符合性检查;对疫苗和细胞治疗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GMP符合性检查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合上年度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对C级及以下企业和有在产品种未参评企业开展一次GMP符合性检查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非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结合上年度信用等级评估结果,优化检查频次,对A级企业可免于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但3年内应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5年内开展1次GMP符合性检查、涉及国家集采药品等必须检查品种的除外),对B级企业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对C级及以下企业和有在产品种未参评企业开展1次GMP监督检查。上述检查如企业涉及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应同步抽取此类品种开展相应检查。对委托生产药品、沪产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每年检查1次。对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一次,其中对A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三年内开展一次日常检查;对医疗机构制剂室(使用麻黄碱、二精配制制剂机构可结合开展),每年检查一次。对本市登记状态为“A”的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每年抽取20%比例开展检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25%比例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对本市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以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检查,五年内全覆盖检查。 (二)药品流通环节:对经营特殊药品、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等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按一定比例开展GSP符合性检查,三年内覆盖检查。对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每年检查一次。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经营企业结合流通监管要求开展检查。疫苗储存配送企业,每年检查一次。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监测,对新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及存在风险信号的平台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可结合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动态调整监管频次。对风险类别低、同时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药品零售企业按1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现场检查或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非现场检查。对网络销售企业应统筹线上线下监管,每年检查一次。 (三)药品使用环节:对医疗机构三年内覆盖检查,其中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美沙酮门诊部,每年检查一次,对使用细胞治疗药品的医疗机构,每年检查一次。对疾控机构、疫苗接种点每年检查一次。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因检查、抽样检验、风险排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上级交办、抽检不合格、召回、专项检查、外省市协查互查、其他机关移送线索、疫苗派驻检查等工作中涉及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实际开展,未列入前述计划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涉企检查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工作任务,将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许可检查、有因检查等有机融合,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全面应用“检查码”,推进跨层级、跨条线、跨部门联合检查,有效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覆盖率。 (二)强化风险化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2026年药品安全监管计划,落实监督检查任务,督促药品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高检查质量和效能,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确保风险受控。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彻底整改。 (三)严格检查纪律。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backcolor=var(--APPMSGCARD-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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