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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商务部 编辑:水晶 2026年3月13日,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5号正式发布,对原产于日本、加拿大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 这一裁决对制药行业影响深远,尤其关乎药用胶塞供应链的稳定与成本结构。 卤化丁基橡胶是制造注射剂瓶塞的核心材料,其气密性与化学稳定性直接决定药品安全性。 此前,进口产品长期占据国内高端市场,但此次反倾销裁定有望扭转价格失衡局面,为国产材料替代打开窗口期。 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这既是降低包材成本的机遇,也是重新评估供应商体系的关键节点。 本公告自2026年3月14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加拿大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3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img][/img] X为Br或Cl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5.0% (Japan Butyl Co., Ltd.) 2. 其他日本公司 30.1% 加拿大公司 1. 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13.8% (ARLANXEO Canada Inc.) 2. 其他加拿大公司 13.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6年3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含当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含当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相关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卤化丁基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3月14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和加拿大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6年3月14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加拿大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26年3月13日 篇幅有限,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5f64b67ef57a4a21ade7fc6a90b82685.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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