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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生产场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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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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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因为搬厂需要场地变更,现持有人的品种也需要场地变更。请问是受托方先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线,GMP符合性检查可以同步吗?后受托方申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持有人再进行场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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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托方硬件与资质先行 → 官方审查与批准 → 持有人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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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相关规定,受托方在搬厂后需要先申请增加生产线并进行GMP符合性检查。这可以同步进行,但需确保所有新增生产线均符合GMP标准。之后,受托方应提交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书。持有人再进行场地变更,并确保变更后的场地也符合GMP要求。具体步骤如下:

1. 受托方申请增加生产线并同步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2. 完成检查后,受托方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书。

3. 持有人根据受托方的变更申请,进行场地变更,并确保新场地符合GMP标准。

综上所述,通过这些步骤,可以确保制剂生产和场地变更的顺利进行,同时满足法规和质量要求。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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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1358032306 发表于 2026-3-24 13:18
受托方硬件与资质先行 → 官方审查与批准 → 持有人申报变更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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