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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巍] 【新药法条例解读16】原料药关联审评打破垄断,但会不会形成新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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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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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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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26-3-31 07:36 编辑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对化学原料药颁发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仿制已注册药品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评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转让药品注册证书、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句话:原料药关联审评打破垄断。

但问题是:准入门槛高,会不会形成新垄断?


一、打破垄断:价格暴涨数百倍的噩梦

过去的荒谬

某常用原料药,全国只有3家企业有批文。

2015年:价格100元/公斤

2017年:价格暴涨到3万元/公斤(涨了300倍)


为什么?批文垄断。

制剂企业想用其他厂家的原料药?不行,那家没批文。

3家企业联手涨价,制剂企业只能接受——要么涨价买,要么停产。

关联审评的突破

现在,制剂企业申报药品时,可以:

自己申报原料药(原料药和制剂一起批)

或者选择多家有批准证书的原料药企业

不再被单一供应商卡脖子。

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价格回归理性。


二、新问题:准入门槛高,中小企业干不了

原料药单独申报,要求很高

需要提交:

完整的质量研究(杂质分析、稳定性研究)

工艺验证(3批中试、连续生产验证)

检测方法验证(HPLC、GC等)

注册检验(送中检院检验)

成本:几十万到上百万。

中小原料药企业:干不起

某小型原料药企业,年产值几百万,拿不出上百万做申报。

大企业呢?

有钱、有人、有技术——轻松搞定。

结果:中小企业被淘汰,行业集中度提高。

这是市场规律,但可能带来新的垄断——

过去是"批文垄断"(3家有批文的垄断)

现在是"大企业垄断"(只有大企业做得起,中小企业出局)


建议

对中小原料药企业:

允许联合申报(多家小企业联合,分摊成本)

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建公共技术平台,帮企业做研究)

别让准入门槛成为新的垄断工具。


三、证书转让:受让方资质谁来审?

20个工作日审批,为并购重组提供便利

某企业A有原料药批准证书,但经营困难,想转让给企业B。

20个工作日审批——比过去快多了。

但问题来了:企业B的资质如何?

如果企业B:

没有生产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历史违规记录多

这样的企业拿到批准证书,质量能保证吗?

条例未明确受让方资质审查

只说"20个工作日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什么?

如果只审查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等形式材料,不审查受让方实际能力——可能埋下隐患。


建议

转让审批时,必须审查受让方:

生产能力(有没有车间、设备)

质量管理体系(GMP是否合规)

历史记录(有没有违规、召回、投诉)

不能"谁有钱谁就能买证书"。


四、关联不绑定:制剂企业有选择权

原料药与制剂关联但不绑定

制剂企业可以更换原料药供应商——按变更管理程序申报即可。

好处:

制剂企业有选择权

不依赖单一供应商

原料药企业要靠质量和服务留客户

但更换供应商成本不低

更换原料药供应商需要:

质量对比研究(新旧原料药对比)

工艺验证(确保制剂质量一致)

稳定性研究(可能需要补充数据)

变更申报(走审批或备案程序)

成本:几十万。

企业不会轻易更换——除非原供应商质量差、价格高、服务烂。

这是好事

倒逼原料药企业:

提高质量

控制价格

改善服务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结语

第十六条原料药关联审评,打破了批文垄断,这是重大进步。

但三个问题要警惕:

1、准入门槛高(别形成大企业新垄断)

2、证书转让审查(受让方资质要审)

3、更换供应商成本(不能轻易更换,原料药企业要自律)


旧垄断打破了,别形成新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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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沙发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很专业,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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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板凳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药监部门能这样思考,问题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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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地板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总感觉还有那么一点意犹未尽。但是又说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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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5#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还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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