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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遵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一句话:MAH要建药物警戒体系。 但问题是:中小企业建得起吗?药店、医院不配合怎么办?
一、药物警戒:大部分企业还在"初级阶段" 什么是药物警戒? 药品上市后,持续监测不良反应—— l 发现风险(哪些人容易出问题) l 评估风险(严重程度、发生率) l 控制风险(修改说明书、限制使用、甚至撤市) 这是系统化管理。 现实:大部分企业只会"收集报告" 某企业的"药物警戒": 收到医院、药店报告的不良反应 整理一下,报给药监局 完事 没有分析、没有评估、没有控制措施。 这不是药物警戒,这是"收发室"。
建议 企业别等GVP规范出台,主动学习国际标准: 欧盟GVP(Good Pharmacovigilance Practice) ICH E2系列指南 提前建设能力,别临时抱佛脚。
二、药店、医院不配合,怎么办? 条例说: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但现实中: 药店:嫌麻烦,患者说有不良反应,药店不记录、不报告 医院:怕担责,不良反应多了影响科室考核,能瞒就瞒 MAH很难从下游获取真实世界数据。 一个真实场景 某患者用药后出现皮疹,去药店投诉—— 药店:这不是我们的问题,你去找厂家。 患者:厂家联系方式是什么? 药店:不知道。 不良反应信息就这样丢失了。 缺乏制约机制 条例说"应当配合"——但不配合怎么办? 没说。 药店、医院不配合,MAH只能干着急。 建议 建立激励+惩罚机制: 激励: l 药店、医院每报告一例不良反应,给予补贴(如50-100元) l 不良反应报告数量纳入GSP检查、医院评级加分项 惩罚: l 发现隐瞒不良反应的,GSP检查扣分、医院评级降级 l 与药品采购挂钩(不配合的,优先采购名单剔除) 光靠"应当",没用,要有利益驱动。
三、建设成本高,中小企业撑不住 药物警戒体系建设,需要什么? 人员: l 医学背景(识别不良反应) l 药学背景(评估药品安全性) l 数据分析(统计、建模) 系统: l 不良反应数据库 l 信号检测系统 l 风险管理系统 持续投入: l 监测、分析、报告 l 每年几十万到上百万 l 中小企业:建不起 某初创MAH,年销售额500万—— 建药物警戒体系要投入100万 每年维护费用50万 根本承受不起。
建议 l 建立公共药物警戒平台: l 政府投资建设 l 中小企业低价使用(按销售额收费) l 提供数据录入、信号检测、报告生成等服务 l 或允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l MAH委托专业药物警戒公司 l 降低自建成本 别让中小企业因为建不起体系而被淘汰。
四、国际化挑战:中国数据能不能出境? 跨国药企的困境 某跨国药企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销售药品—— 需要全球范围内收集不良反应 中国的报告只是其中一部分 问题: 中国不良反应数据能不能传到国外总部? 国外总部能不能访问中国数据库? 涉及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跨境:敏感问题 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重要数据出境需审批 个人信息出境需认证 药物警戒数据算不算"重要数据"? 患者不良反应信息算不算"个人信息"? 没有明确规定。 跨国药企很纠结 不传数据到国外,无法全球统一管理 传数据到国外,可能违反中国法律
建议 明确药物警戒数据跨境规则: l 去标识化后的数据,可以出境 l 保留个人信息的数据,需经患者同意 l 建立中外药物警戒数据共享机制 药品安全是全球问题,数据应该能共享。
结语 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这是对的,药品安全是生命线。 但三个问题要解决: 1、药店、医院不配合(激励+惩罚机制) 2、中小企业建不起(公共平台、委托第三方) 3、数据跨境不明确(明确规则、建立共享机制)
药物警戒不是"收发室",是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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