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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两高:5月1日起,药企回扣入刑门槛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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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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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蒲公英Ouryao 综合:水晶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2016年后反腐败司法领域最全面的一次规则升级,其中多项条款与医药行业密切相关,值得所有药企、械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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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最显著的变化在于明确了打击重点。新规将“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明确列为行贿犯罪的重点关注领域。
这意味着,医药企业若在这些领域实施行贿,即便数额未达到常规标准,也可能直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诉。
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单纯以金额论罪的惯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生重点领域腐败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在责任认定上,新规堵死了企业“甩锅”的退路。《解释(二)》第十六条清晰界定了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只要行贿行为是出于单位意志(如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构成单位行贿罪。
这直接斩断了医药代表以个人名义行贿、企业试图切割责任的退路,明确了“利益归单位,责任由单位担”的原则,迫使企业必须对营销行为承担连带刑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在入罪门槛上玩了一手“明升暗降”的策略。表面上看,对单位行贿罪的个人及单位立案数额标准有所提高,但实际上,新规增设了六种特殊入罪情形。
特别是在医疗领域,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虽未达基础立案线,但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如向三人以上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等),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严而不纵”的立法技术,实际上让医药商业贿赂的刑事风险无处不在。
此外,《解释(二)》还落实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的量刑标准,不再按公职人员标准的倍数折算,而是直接参照公职人员犯罪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药企与民营医院、医生之间的“隐性回扣”,以及企业内部采购、销售人员的贪腐行为,将面临与体制内腐败同等严厉的打击,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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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直接斩断了医药代表以个人名义行贿、企业试图切割责任的退路,明确了“利益归单位,责任由单位担”的原则,迫使企业必须对营销行为承担连带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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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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