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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荟产业园] 医疗器械免临床评价和同品种比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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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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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立项时临床评价路径的选择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新产品立项时,临床评价路径的选择按以下逻辑递进:
第一步:判断是否列入免于临床评价目录
首先核查申报产品是否列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列入目录:可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直接按免临床评价路径申报。注册时仅需提交《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
未列入目录:需进入临床评价,在以下两条路径中选择。
第二步:选择临床评价路径
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主要有两条路径:
同品种路径: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试验获取临床数据
注册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评价途径开展临床评价。两条路径之间并非互斥,当产品包含多个功能模块时,可能存在部分模块走同品种、部分模块走临床试验的交叉情形。
决策依据
参照附件2《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是否为高风险医疗器械:植入类、介入类等高风险产品通常需要更充分的临床证据
是否为新型医疗器械:具有全新作用机理、技术特征或适用范围的产品,若与已上市产品差异显著,需开展临床试验
已有证据是否充分:若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不足以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仍需开展临床试验
此外,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已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通告,可作为路径选择的重要参考。
、两种“等同性对比”的深度差异
这是聊天记录中各位老师讨论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两种等同性对比虽然都涉及对比等同性概念,但其法律基础、目的、深度和要求存在本质差异。
法律基础不同
对比类型
适用情形
法规依据
免目录对比
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目录
附件5《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同品种等同性论证
产品未列入目录,需进行临床评价
附件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目的和深度差异
免目录对比:核心目的是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从而论证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该对比主要聚焦于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比对,证明产品在结构组成、性能要求、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已上市产品基本一致。对比深度相对较浅,侧重有无差异的识别,而非差异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论证。
同品种等同性论证:核心目的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来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豁免或简化临床试验。等同性论证要求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但这只是起点——证明等同后,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分析同品种器械的临床数据,包括临床文献、不良事件报告、上市后监测数据等,用这些数据来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对比要素范围的差异
两者都需要进行产品对比,但对比要素的广度和深度要求不同:
免目录对比:按照附件5的要求,对比项目包括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工作原理、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方式、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对比相对标准化,主要验证产品与目录的一致性。
同品种等同性论证:按照附件3的要求,等同性论证需要从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对比器械的选择、等同性论证的基本要求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论证。对比不仅包括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还需要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分析与评价,包括:确认同品种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是否已得到临床公认;充分识别其临床使用风险;通过临床数据确认非临床研究的剩余风险等。
支持性证据的差异
免目录对比:当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时,需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差异不应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支持性证据以非临床研究数据为主,如台架试验、材料测试等。
同品种等同性论证:除差异分析外,还必须收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临床文献、临床经验数据等),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应与产品的设计、关键技术、预期用途和风险程度相适应。这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资源进行文献检索、数据分析和证据整合。
总结对比表
维度
免目录对比
同品种等同性论证
适用情形
产品列入免临床评价目录
产品未列入目录,需临床评价
法规依据
附件5
附件3
核心目标
证明可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证明安全有效性,豁免临床试验
对比深度
聚焦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深度较浅
全面比对,深度较深
临床数据要求
无需临床数据,差异以非临床研究验证
必须收集同品种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分析
证据强度要求
较低,以等同性论证为主
较高,需系统性临床证据
报告形式
对比说明(较简单)
临床评价报告(较复杂)
三、实操要点提示
先查目录,再定路径:立项阶段应首先核查产品是否列入免于临床评价目录。若列入,可直接走免目录路径;若未列入,再进一步评估是走同品种路径还是临床试验路径。
免目录产品仍需对比: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非什么都不用做。仍需提交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证明基本等同。
同品种路径不等于不做试验:同品种路径虽然豁免了开展新的临床试验,但需要通过收集、分析同品种器械的临床数据来完成评价,工作量不可低估。对比器械必须选择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产品。
注意交叉情形:当产品含有多个功能或模块时,可能部分功能列入免目录,部分功能需走同品种路径。此时可针对不同部分分别处理,最终整合成一份完整的临床评价报告。
结合推荐路径通告:器审中心已发布多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立项阶段应充分参考,避免路径选择失误。
区分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有独立的《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和评价规则,不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免临床评价目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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