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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 关于仿制药一致性CFDA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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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1-21 10: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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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FDA提议
个人建议
1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满足公众用药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中只有疗效一致性的内容,而没有质量一致性的内容。尤其是给出的时间较短,很可能申报的资料会缺少效期内质量/疗效一致性的数据。
2
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什么叫完成,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还会再有一个批件吗?现在已经是2015年底了,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第二段所说的自首家完成后应在三个内通过,这个“三年”还有必要再说吗?
         首家通过会有时间公布吗?通过后在多少时间内、在哪里公布?
         谁来注销品种,是一致性评价相同的机构吗?如果不是会有会有时间差的问题?注销时间是什么时候,2019年1月1日吗?超过此期限通过的企业还会再批准上市吗?
3
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
为什么CFDA不像FDA那样首先发布RLD,这样一是减少CFDA的审核时间,二是减少企业的等待时间。
        对于老药,例如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等药品,怎么选择?
4
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以后”是什么时间,为什么可以不在第一时间做,会不会出现同一品种有的做了BE而有的没有做,做了就“吃亏”了。
         CFDA会不出类似于FDA免临床的指南,对BCS分类I和分类III的药品有明确指导。
        一致性评价的BE是否采用备案制?
5
落实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这个补充申请的批准时限是多长?在大量补充申请同期申报的情况下,新的处方工艺是否能够及时得到批准?
         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完成”评价的时间只需要在补充申请之前,那么补充申请这段时间企业还能否继续按照老工艺生产?BE批和补充申请的PV批产品以后是否还可以上市?
6
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用于一致性评价的一次性进口审批时限是否会加快?这些一次进口药品怎么避免不被用于商业用途?是否可由商业公司一次进口大量的药品用于多家企业的一次性评价,以避免重新申请。
7
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对于一些特殊的低价、用量少、但临床无替代品种,企业本身没有动力生产,那么它是否有动力做一致性评价,例如甲巯咪唑片。这样的品种如果2018年底被注销的话,是否会出现该品种的断绝。
8
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时限最长只有三年,那么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医疗机构来完成BE实验,是否会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数据造假的情况?
其他
怎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补充申请批准后)与BE批产品的不一致性?
         补充申请有没有必要批准一致性体外溶出曲线标准(只有溶出度标准是无法体现一致性的)?上市后抽检会不会按照一致性溶出曲线来判定是否为劣药?
        缺少一致性评价造假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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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21 1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批和补充申请的PV批产品以后是否还可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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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22 11: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CDE能尽快有个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详细细则出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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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2: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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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22 18: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有这么多人纠结于“一致性”呢?一致性说白了就是必须和原研药有一样的疗效,这个疗效要考验证临床或BE来证实,这个法纠既往的古怪规定,针对的是当年本事通天,靠免临床或者数据造假出世的几万怪胎,要么补出生证,要么退回娘胎。不过估计郭嘉菊筒子会出一个豁免清单,毕竟很多企业连搞个豁免研究的能力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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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花 + 3 很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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