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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南省药监局 编辑:早春
问 超过效期的药品,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定性为劣药,还是必须取得药检机构的检验结论才能定性为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请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定性为劣药,还是必须取得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才能定性为劣药? 答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 实认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已明确:“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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