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第三十九条:在洁净区内惊现设备维修时,如洁净度或无菌状态遭到破坏,应当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待监测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生产造作。
解读:无菌药品HVAC系统应该保持连续运行,不存在D级区可以晚上或周末停机,生产前开机自净的说法。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下面第三十九条提到的情况可以看出,只要洁净区或无菌状态遭到破坏,就应该“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待监测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生产造作。”回到第三十八条,言下之意,如果因故停机,这个时间又很短暂,洁净度或无菌状态未遭到破坏,那么经过必要的测试(微生物和尘埃)确认合格后,即可直接使用。其他情况一律不可以停机,停机后必须重新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GMP正文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二节生产区
第四十八条:XXX,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XXX。
解读:按照此条,非无菌D级是按照无菌D级要求设置,而上面无菌D级又不可以停机,那么非无菌也不可以停机(当然,在无菌附录中,以无菌药品生产开头的条款除了在开头的范围和原则章节外,后面很少出现,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上面的第三十八条是特地写给无菌药品生产的,非无菌药品生产不需要遵循此条,总觉得有些牵强。但是国内对于非无菌D级,下班关机真的很流行啊。而且据了解,还有2010版GMP专家组的专家给别人咨询时也是说可以停机的。真不知道这第三十八条开头的“无菌药品生产”是另有玄机,反正从字面意思上,我读出来的只有一个意思:药品生产HVAC系统应连续运行)。
第三十二条: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
解读:说到连续运行,就要提到运行状态的问题,在第三十二条,我们可以看到。HVAC系统可以以多种状态运行,只要其满足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即可。这里有效的净化能力,根据上面的第三十八条理解,应该是指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而根据附录一第三章:洁净度级别级监测可以看出洁净度级别主要指尘埃粒子,沉降菌、浮游菌和表面微生物。那么,我们只要保证这些指标始终达到要求即可。那么接下来就该“值班风机”见面了。
对于GMP中提到的“在任何运行状态下”,的运行状态,我们不能武断的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为白班模式和夜班模式。而且,夜间模式不一定是晚上,白天也可以;白班模式不一定是在白天,晚上也可以。
其实空调系统的运行状态有很多种,如
A.人员在洁净室内活动,生产过程中排风开启的运行状态;
B.而生产过程中又分为包含产尘、产湿、防爆等需要排风的操作和不包含以上操作的运行状态;
C.人员在洁净室内活动,生产开始前或结束后排风关闭的运行状态;
D.生产结束后,无人员进出,照明关闭,设备停止运行的运行状态;
E.生产结束后,无人员进出,频率一定,控制温湿度,维持一定的正压(如5pa,记得看过一个资料说5pa对应0.02分度的water guage,是压力表可以读出来的最小可信数据,当时没记下来,对于这句话也不知道是对是错。此处的一定的正压,我想就是最小的可信数据即可。欢迎懂的人解释下为什么压差最小定到5pa)的运行状态;
F. 生产结束后,无人员进出,频率一定,适当放宽控制温湿度(如70%以下,28度以内,这个需要验证,保证不结露即可),维持一定的正压(如5pa)的运行状态;
如果细分的话,还能分出更多的状态。要想节能,不是只有降低频率,不控制温湿度才可实现。任何一种相对于能耗最高的生产状态来说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能量。
对于压差控制,我认为也应该是动态管理的。比如产尘,产湿,产气的房间,在生产过程中,排风开启情况下应该是对同级别走廊负压,但是没有生产,排风未开启时,二者完全是一样的,或者是对走廊正压。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状态制定不同的压差管理参数。而不是一个压差要求值应对所有运行状态,那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关于非无菌D级可以关机的做法。我个人觉得既然在国内很普遍,也有专家支持,那么它应该有一定存在的道理。是不是可以就此在法规上明明白白的说清楚,不要搞的模棱两可的,又不是猜拳。呵呵!此问题,欢迎高见之士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