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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3-12 14:13 编辑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物料在不同阶段的检查工作内容和检验最低要求。 ⑴ 按注册批准的方法全检 ⑵ 方法验证:新检法/方法变更/无法定标准/其他 ⑶ 确认检验方法,确保数据可靠 ⑷ 检验SOP【方法+仪器+设备】VS确认/验证的方法 ⑸ 可追溯记录+复核,严格核对所有计算 ⑹ 内容 ①品名+剂型+规格+批号+供应商/生产商(必要时) ②【质量标准+SOP】+【仪器/设备型号/编号】 ③【试液/培养基配制批号+对照/标准品来源批号】+【动物信息】 ④检验过程:配制+具体操作+必要环境温度 ⑤检验结果:观察情况+计算+图谱/曲线图+检验报告编号 ⑥【检验日期】+【操作者签名日期】+【检验复核者签名日期】 ⑺ 中控均按质管部批准的方法进行,有检验记录 ⑻ 质量检查: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培养基 ⑼ 必要的动物检验/隔离检疫,饲养管理符合规定,动物有标识,使用有记录
〖解读〗 1、第223条-(一)、(七):成品必须由企业来完成全检;在药典或国家标准中规定了质量标准的物料必须全检,但个别项目可实施委托检验;其它物料或中间产品的检测项目按企业制订的(内控)标准执行,这些检测指标应是影响你最终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指标。因此,企业不能不讲科学的随意制订内控标准,这既无法真正起到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目的,又白白增加检验工作量。 2、第223条-(二)、(三):“非法定方法做验证,法定方法做确认”。就是说药典方法或法定标准方法,不需要全面验证,因为前期已得到验证,但是要在实际应用中确认,一是确认产品是否适用这个检验方法,尤其是制剂处方中的辅料是否会有干扰;二是确认你的实验室具备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如仪器、环境、人员等),能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外,使用多年的检验方法不需要补充确认,否则就太形式主义了,劳民伤财。如果方法非法定或自行开发,验证是必须的。
3、第223条-(四):检验操作规程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不得有遗漏;一定要注意不要发生SOP写的是一套,而检验方法的确认或验证又是一套的现象。 4、第223条-(五)、(六)-10中的复核人和复核人签字,不一定必须检验负责人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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