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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关于制药行业的就业歧视)如今你们的企业还违规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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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6: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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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377361080 于 2013-7-25 16:51 编辑

(关于制药行业的就业歧视)如今你们的企业还违规体检吗,体检检查了哪些项目?
国家药监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制药企业不得再以新版《2010版GMP》为借口查乙肝五项
不懂装懂的领导:
很多企业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工作

为由为借口在体检中对员工进行两对半检查,严重侵犯了员工隐私权........造成的伤害无法形容

CFDA国家局回复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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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入职体检及年度健康体检,是每家企业必做的项目;
但是很多企业领导无视政策,对新版GMP条款理解自以为是,理解不透彻,以法规要求对药厂工作的员工进行乙肝五项检查(两对半);
暗中与检查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未得到本人的同意私自查看乙肝五项检查报告,发现有携带者的员工拒绝录用或以转岗方式”被迫离职“:
1.不给实习的机会
2.以工作不合适,转岗为由,让自己主动辞职;劳动法上称之为”被迫离职“
3.企业文华理念口口声声”以人为本,为民造福,为人健康事业做贡献“但是对待自己的内部员工如此无人情面,大胆违反国家各类就业相关政策;
4.更有甚者,企业是生产治疗肝癌或护肝养肝,抗病毒类的产品,但是企业领导为什么一发现携带者就让其离职!不明白着不是打自己的脸光说自己好吗?(自己的员工都害,你的药如何治他人,买的就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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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给他们带了多少的伤害,那是无法言喻的!
1.读了十几年书,就因为无情的药行领导对GMP条款解读错误造成被”失业“
2.对人生的理想进行彻疧的打击,对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痛诉
3.对自己的人生失去了意思,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无法从事自己喜欢的专业工作,没有信心面对一切,痛苦万分,心理扭曲
4.心理的摧残是最大的,性格、人生观,心理发生180度转变,人格发生扭曲
5.如果心理承受能力不好的,会有轻生的念头(发生的例子很多),百度一搜相信会有很多痛不欲生的苦诉例子,但得不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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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企业领导的愚昧无知,经常会以《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由拒绝再录用携带者。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
“(健康检查)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那么你知道“传染病”是指哪些吗?知道”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指的是那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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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政是怎么出台的?条款是如何解读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给你很好的解答: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2-17

20102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21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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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
                     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批复
                        
浙食药监法〔2009〕8号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请示》(绍食药监[200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患有以下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
2.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4.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二、体检项目可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询问既往病史、常规内科检查、皮肤病检查、常规眼科检查、胸透、肝功能、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检查等。
特此批复。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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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
                             20120411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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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企业还检查吗?还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做乙肝五项检查吗,还在大胆的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吗?

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把这些无情的企业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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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明确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项目和病种的请示》(绍食药监[2006]3号)
http://www.nbda.gov.cn/gzdt_view.aspx?CategoryId=23&ContentId=6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jycjs/JYCJSzhengcewenjian/201002/t20100211_86546.htm


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7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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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3 18: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新闻,最新见解呀,说不定你们还不清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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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19: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检查两对半了,为了了解抗体水平,要自己拿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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