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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GMP电子申报的问题 [2013-09-29]
[内容] 请问,我在填好药品GMP认证信息填报后,上传,提示要填写认证前后产能变化情况信息表。这该如何填写?如何上报?
[回复] 在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栏目的1.3“GMP认证申请的范围”,点击“选择品种”,按照提示要求选择或者填写所生产的品种后,会显示品种名称和填写产能变化情况的按钮。
标题:GMP认证网上上报问题 [2013-09-29]
[内容] 省局认证的固体制剂企业还需要填报国家GMP认证系统吗?
[回复] 省局负责的药品GMP认证不需要在中心网站填报药品GMP认证信息。
标题:中药饮片电子申报材料 [2013-09-26]
[内容] 请问:我们单位是中药饮片生产厂家,属于新车间首次认证,我们计划在九月底之前申报GMP认证,我们需要填报电子申报才来哦吗?期待回复
[回复] 由国家总局负责的药品GMP认证需要申报企业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网站填报药品GMP认证信息;由省级局负责的药品GMP认证不用填报。
标题:D级洁净级别的确认与检测问题 [2013-09-22]
[内容] 在ISO14644-1中,按照公式v=(20/cn.m)*1000,计算,级别确认:D级采样量为0.69L,明显是不可行,为什么不适用呢;在GBT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中,级别确认是否可以采样8.5L?方法中规定:D级(10万级)0.5um采样量为2.83L,5um的采样量为8.5L。在实际检测中,两者是一起测量的,应采样多长时间呢?如果不能一起测量,是否就要分开测量,即测完0.5um,再测5um的,这样,理解对吗?谢谢,假设计数器为28.3L/分钟。
[回复] 你好,
①在洁净级别确认时,悬浮粒子采样量应达到1立方米,根据你所使用的采样器的规格换算出需采样的时间。
②日常监测悬浮粒子可使用D级0.5um采样量为2.83L,5um的采样量为8.5L的标准,同样需根据你所使用的采样器的规格换算出需采样的时间。
③悬浮粒子0.5um与5um一起测量时,当然要满足5um的采样量为基准。
④计数器为28.3L/分钟不违反相关规定,规定中所要求的采样量为最小采样量。
标题:近视眼镜怎样进入洁净区? [2013-09-21]
[内容] 高度近视眼操作人员或常年佩戴眼镜操作人员怎样将眼镜带进药厂洁净区?如果换隐形眼镜是否可行?麻烦老师详细解答。
[回复] 你好,戴眼镜进入洁净区应根据不同洁净级别、不同制剂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生产无菌制剂,进入D级区、C级区应对微生物加以控制,进入B级区,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完全包裹等适合的方式,并进行必要的验证确认,防止由于佩戴眼镜所造成的对产品质量的不利影响。
关于是否可以换为隐形眼镜,药品GMP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设备情况,评估是否存在具体风险。
标题:两种重组生物制品是否可用阶段式生产方式共用一台发酵罐 [2013-09-18]
[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两种重组生物制品,都是由大肠杆菌发酵制取.
现想通过阶段式生产方式共用一台发酵罐,请问是否可以?
如果可以,这两种生物制品分别申请GMP认证时,发酵车间需两次进行现场检查,是不是这样?
[回复]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等情况自行评估是否可以共用设备。
生物制品按品种进行认证,如果两个品种不是同时申报,需要接受两次检查。
标题:关于消毒剂变更的问题 [2013-09-17]
[内容] 我公司为一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公司计划全面替换现有消毒剂,启用全新的消毒剂品种,请问该类变更是否属于对药品质量存在潜在重大影响的重大变更?
[回复] 你好,消毒剂变更对药品质量存在潜在影响,但应不属于报批范围。你公司应对不同类别产品重新进行清洁验证,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确认产品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同时应使用经验证、检出灵敏度高的检验方法来检测残留或污染物。
标题:干热除热源验证问题 [2013-09-17]
[内容] 干热除热源是否必须使用250℃,还是其他温度也可以?除热源的接受标准是Fh值和内毒素都同时达到要求,还是只要内毒素达到要求即可呢?
[回复] 通过热力学方法去除热原,灭菌温度和时间是两项关键参数,企业可采用不同的温度和时间,但必须达到去除热原的目的。在使用干热除热原时,Fh值和内毒素指示剂都需要达到要求。
标题:关于9月份GMP申报电子上报资料有关事项 [2013-09-16]
[内容] 从9月之后GMP申报资料,需要同时提交电子申报资料。请问,电子申报资料与纸质材料是同时递交?还是有先后?无菌制剂GMP申报资料要先经所在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后再递交国家局吧?纸质的材料至少要1式2份?
为了减少周折,保证申报的时间,麻烦老师了。谢谢!
[回复] 药品GMP认证电子信息可以在提交认证申请并获得受理之后填报并提交;也可以先行填报,待认证申请受理后补充受理号和受理时间再提交。有关申报要求请遵照《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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