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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 顾客因药品价格退货,药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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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3-12-30 12: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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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凭医生开的处方到A药店购买1盒××胶囊,每盒14元,购完直接走出A药店。路上又想起老婆交代的外用皮肤药,于是走进B药店,发现该药店销售的××胶囊每盒8元,在向收银员确认价格之后,老张仔细观察两盒药品的外包装,发现外包装图片、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全都一模一样。同样的药品,价格怎么会相差这么多的呢?于是老张返回A药店要求退货,A药店的营业员小李指着购物小票上的标示说:“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你没看清楚上面的标示吗?”无论如何小李就是不肯退货。但老张认为,同样的药品,价格相差太多,而且药品的价格标签上还标示着A药店的名称,自己离开A药店也还不到10分钟,店员小李不让他退药让他很是不解,请问他们的矛盾应该如何解决才好呢?

  观点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退药

  特事该特办

  □ 山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朱丽华

  凡事都有例外。笔者以为,协商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药品是特殊商品,需要严格的管理。药品售出,顾客带出药店,事实上已脱离了药师的监控,本着谨慎的执业原则,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的规定是合理的。但管理规范的药店,都有着严格的退货程序和规定,只要按照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顾客所购药品的储存特性、退货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药店对部分药品是可以办理退货的。只是药店承受药品折损。

  其实,退货也是一种营销,对顾客合情合理的要求,药店应及时启动退货程序,尽快办理退货,给顾客带来便利和愉悦。若是买时笑脸相迎,退货时却冷眼相对,顾客无奈之下可能会放弃退货的诉求。但是,顾客有“用脚”投票的权利,退货被拒后,药店将会永远失去这位顾客,甚至会失去一大群潜在顾客群体。

  灵活运用规定  退货息事宁人

  □ 江苏省赣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宋世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A药店应该给老张退货。虽说药品是特殊商品,但它还是商品,况且老张离开药店前后也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只要认真检查一下该药品没被调包,确是本药店售出的药品,应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因为药店要长期经营下去回头客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消费群体,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小李一味强调购物小票上标示的“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货,”坚持不予退货未免有些呆板,不会灵活运用规定,这在经营的方式方法上有待商榷。最好退货息事宁人,但药店必须按相关规定处理退回药品。

  观点二:为留住顾客,退差价

  真诚沟通  耐心疏导

  □ 江苏省灌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德洋

  药品是特殊商品,贮存条件较为苛刻,温度、湿度、紫外线等均可能影响药品质量,所以已售药品退货必须严格控制,以消除安全隐患。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如果药店已实施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且没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A药店不予退货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虽然A药店有充足的理由可以不予退货,但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满意,营业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疏导:两药店所售药品虽然名称、生产厂家及规格等相同,但是否近效期、是否折价销售;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相同,有些药店为节药成本,冰箱、空调等使用不是很规范,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隐患;药品质量不能只看外表,一般消费者很难鉴别真伪;A药店价格虽然高于B药店,是否仍处于允许的价格范围,有哪些原因造成药价高于B药店,在现阶段药价透明情况下,一般只有买错,不会卖错,消费者购药不能只看价格高低。

  若无法说服购药人,药店可变通处理,如退差价。

  留住顾客  “保留”差价

  □ 河南省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明秀丽

  药店应本着留住顾客、扩大人脉的原则和老张进行沟通协商。“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用药患者的生命安全,且单凭目测对药品是难辨真假,所以药店大都是“一经售出概不退货”,这样做是对群众用药安全负责,也是对药店负责。

  如果老张仅仅因为价格问题坚持要求退货,药店查验药品销售记录、销售票据,确认是否刚售出的药品,然后检查药品包装等细节,如果确认药品完好无损,可将高出的6元差价出个字据,在顾客下次买药时,用来充抵药费。这样既化解了老张不解情绪,让他感到该药店的“破格”服务,同时也给药店带来再次消费的机会。

  退差价  表真诚

  □ 江苏省涟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永真

  两盒药品的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一模一样。价格相差悬殊,换谁都无法接受。而且买贵补差是很多商家为保证客源的通常做法。因此,小李应向老张解释,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并委婉地告诉他: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但为了药店名誉和留住顾客,小李可以退还该药两药店销售差价款给顾客,并真诚地向老张道歉,以求谅解。

  观点三:严格执行药品规定,不退

  有底气说不

  □ 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南王庄药店  袁俊浩

  价格高一点,只要不超出国家的最高限价,就不是退货的正当理由。事实上,在相邻药店之间,没有哪家药店敢保证自己的药价都比别人低,因为每家药店都会拿出几个“优势品种”底价销售,藉此笼络一批固定的客源。药店有时不以这些品种盈利,但通过这种营销策略可以带动其他品种的销售来提高整体盈利水平。想必,B药店卖得便宜的那种药,就是他家的“优势品种”。当然,同一品规药品药价悬殊的情形,除进货渠道的不同,还有药店常会把近效期药品、过季药品、压货过多的药品打折出售,不同药店有自己不同的营销策略。因此遇上这类因嫌价格高要求退货的顾客时,不仅要讲明不能退货的原因,而且要有底气说不。

  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药店  步良观

  新修订GSP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的生命。药品的贮存保管,有一整套严格规定和相应设备。影响药品的质量除温度以外,阳光、空气、环境等都可左右药品的质量。甚至少数不法分子,借退换之机,调包换药,以假乱真,危害社会。所以,一旦药品离开柜台,谁也保证不了它的质量内涵。因此,新修订的GSP规范明确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何况A药店明码标价,不存在欺诈行为。营业员小李可以把新修订的GSP规范给老张阅读,以求得老张的谅解。

  以药品质量安全赢得顾客谅解

  □ 福建省霞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吴志蛟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考虑,药店不退换药品是合理的,并且不退药也是国际惯例,在发达国家,药品退回后就直接粉碎,直接避免药品再次销售使用。

  老张之所以“不解”是小李沟通不到位所致。小李可以先拿出法规给顾客看,详细地向顾客解释制定此法规的必要性,让老张设身处地的从安全角度考虑:“你愿意使用别人退回的药品吗?”尽量获得顾客的谅解。并将该药与别的药店价格差异大的情况向负责人汇报,以寻找原因、调整价格、拉住回头客,提高药店效益。

  一事一议

  “多观察”才能“巧应对”

  □ 吉林省磐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高会军

  购买到质优价廉的药品是顾客的希望。但在现实生活中,购买到同质不同价,甚至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药品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即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怒形于色”,而是要选择恰当的方式耐心面对。具体为“三观察”、“两应对”的处理方式。

  一是观察药品。购买到所谓的“高价药”后,应选择相同厂家的相同药品仔细观察包装、规格等信息。要对比药品的纸张、包装材料、防伪标识等,重点鉴别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是观察药价。一些药品零售门店,凭借着优势的地理位置和大量客流,药品价格普遍偏高。顾客在购买到“高价药”后,应关注几种常用药品的价格,对比是价格普遍偏高,还是只有个别品种偏高,如果为后者,就要提防低价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是观察药店。要注意销售药品的门店是否有监控录像,销售药品的包装盒是否有药店的“价格标签”,是否出具了正规的购物小票等。掌握了这些信息,对之后的退货维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两应对”解决购买到的高价药品。一是质量问题找药监部门。经过观察对比,无论是自己购买的“高价药”,还是其他药店销售的“廉价药”,对比后发现区别明显的,一定要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等待调查处理后再做选择;二是价格问题找发改部门。购买到“高价药”后,顾客可以投诉到当地的发展和改革局,查看自己所购买的药品是否超过了发改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如果违反了,发改部门会进行查处。

  预告话题

  2014年1月话题:小林是某药店的员工。她工作的药店规定,只要有顾客上门,就要热情接待,要紧随顾客身后,根据顾客的需要进行介绍,最好介绍一些利润较高的药品或者保健食品。可是一段时间下来,小林发现,大部分顾客对此都很反感,有的抱怨药店是在监视自己,有的觉得药店介绍的药品质量不好。面对这种情况,小林应该怎么办?药店应该怎么处理?

  编者注:请于2014年1月22日前回复。

  2014年2月话题:药店在某个季节会出售一些自制的中药汤剂,如败毒汤、益肾汤之类,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请问那些汤药安全吗?药店有加工资质吗?食品药品监管局该如何监管?

  编者注:感谢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闫利霞提供话题。请于2014年1月22日前回复。

  联系: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中国医药报社市场新闻部  支卫东

  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13355-2201

  E-mail:zhiwd@cnpharm.com

  致谢:

  河南省:高宇、王献波;江苏省:吕于宁、闫杰伦、徐慧敏、曹家状、孙中宝、高旭东、杨玉明、周辉芹;福建省:郑惠雄、许立怀;湖北省:成良献;吉林省:王世波;山西省:程文喜。以上读者朋友参与了本期话题的讨论,因版面所限,未将他们的意见刊发,在此一并致谢。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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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30 13: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明秀丽
河南省的这个建议好搞笑,谁下次还会去这家药店买药啊?一模一样的药价格高了75%,傻子下次还到他家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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