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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界资讯] 3月1日起药企行贿将列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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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3 1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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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3月1日起,我国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从3月1日起,我国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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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1: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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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3 12: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会动真格的吗?还是换汤不换药?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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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3 13: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字:屁用!
无商不奸呀,药品具有商品的属性,就意味着要有竞争,可惜这种正当的竞争被一些所谓的竞争给竞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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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3 14: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用,抓抓小虾米给你看看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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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3 14: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抱着看热闹的想法:谁会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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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3 14: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要求好,期待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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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3 14: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卖药更难了,卫生部门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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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07: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大多都差不到 哪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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