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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ttz 于 2014-4-27 09:24 编辑
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对特殊物料的验收、储存和管理的要求。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相关的管理规程,应有特殊药品的购入批件、验收、入库、领用、发放记录;
2.该类特殊药品的存放做到帐、物、卡相符;
3.“毒、麻、精、放”药品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识;
4.需在阴凉处储存的毒性药材(包括易燃易爆物料)要有符合要求的调温设施;
5.“毒、麻、精、放”药品对过期需要销毁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参考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 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 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3 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5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45 号)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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