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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过期药品虽然有管理制度,但缺乏强制性配套措施。大量过期药去向不明,可能导致其重新回流市场,带来用药安全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要想狙击过期药品回流,还需找准原因,政企联手。 ◆本报记者:田宇轩 过期药品存量大 近年来,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得我国医药生产企业的产量倍增,也促使药品的流通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过程中,过期药品却很少被人提及。而对于过期药品的产生,业内分析多半是因医疗机构采购计划不合理、品类管理混乱使药品进入了近效期。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近效期药品是指六个月内到期的药品,而到期的药品均不得销售和使用。”虽然法律有强制规定,但在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徐毓才看来,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以及家庭小药箱里依旧存在着大量的过期药品,其安全隐患值得深究。 而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过期造成的药品浪费达1.5万吨,这些药品如果用5吨的大卡车来运,至少需要3000辆。在两会期间,也有代表对此提案,呼吁尽快解决过期药品。 对于如此庞大的数据,北大纵横高级医药合伙人史立臣表示,如果进行全国普查,过期药品必定超过此数据。 “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过期药品,既有上述人士分析的医疗机构的原因,也有家庭用药的影响。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部分家庭都会习惯性地存储一些常见疾病用药,如感冒药、肠胃药、发烧药等,但这些药品购买到一定数量后,就会存在被遗弃的现象,最终沦为过期药品。”史立臣进一步解释道。 鉴于大量的过期药品,无论是药企采取“以旧换新”的公益性收购,还是自2007年起,我国部分城市建立的家庭过期药回收站,其回收效果至今仍不够理想。 徐毓才对此指出,建立家庭过期药回收站,实行公益性收购很有必要,其最大的好处是避免一些人因舍不得丢弃而继续服用造成“中毒”等次生灾害,这对保护公众健康功不可没。 随后,他补充道,“之所以回收效果不佳,多与消费者对过期药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有关。我国为数较多的消费者均认为,药品过期顶多是效果变差,药效下降了,但对其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并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由于药品回收,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缺乏利益刺激,无法触动消费者主动、无偿送交的意识,且参与回收的药企无法获得国家经济支撑,多是为了树立企业品牌而为之。” 回收机制不健全 针对药品管理,国家食药监总局早在2011年10月就颁发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但对于过期药品如何处置却并未提及。 根据调查,我国药品约80%流向医院,零售药品只占20%左右,过期药品存放的“大头”是医疗机构。据了解,医院的过期药品一般是“层层退回”。医院为了避免风险,药品一般在近效期三个月时,就全部退回药品供货商,药企的业务员再以成本价向供货商回收。但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这种“层层退回”机制难免存在“回流”等不规范行为。 至于过期药品退回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敏指出有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环节中处于强势地位,药企为延续业务,难以拒绝近效期药品的退回,医疗机构也不愿自行报损处理而承担损失;二是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采购计划不合理,大量药品未被使用而临近效期并退回销毁,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当前卫生体制存在弊端,“以药养医”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医疗机构仍然占据很大的药品终端份额。 与此同时,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文锋也认为,出现过期药品退回管理不规范现象,主要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造成各区域执行标准不一样,使得一些医疗机构为减小自己损失,铤而走险。 然而,徐毓才则认为,过期药品退回存在回流现象,是由于医疗机构未严格遵循《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到“近效期药品先出”原则的结果。因为一个对患者安全有足够认识的医疗机构,必定会加强药品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同时也会做到“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政企联手防回流 即便过期药品在回收时难免存在回流等不规范现象,但有相关人士透露,回收而来的过期药品大部分最终还是会被集中销毁。不过,究竟采用什么方式进行销毁,如何透明化、规范化操作却不得而知。因此,政府必须努力加强立法、健全监管机制,杜绝过期药品回流。 对此,史立臣认为,要想杜绝过期药品回流,就必须建立过期药品申报制度。医疗体系须按月申报,社区可以在政府资金支持下每年度检查消费者存药,有偿性回收消费者手中的过期药品,避免其随手抛弃或者卖给药品回收贩子。同时,监管部门必须严厉打击“旧瓶装新酒”、假药贩子收过期药包装作假等违法行为。 徐毓才直言道:“杜绝过期药品回流,政府需拿出‘铁血政策’。一方面要提高认知;另一方面要尽快着手健全法律,加大违法成本,让某些危害人类自身身体健康和突破道德底线的药企和个人得到应有的处罚,让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严明法纪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政策,让过期药品不敢回流。另外,政府还需建立扶持资金体系,让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的药企减轻沉重的经济负担。” 不过,就市场而言,单靠政府一己之力极易陷入狭隘境地。而对于药企、行业协会来说,防止过期药品回流同样是其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的重中之重。 “首先药企要自律,切莫因小失大;其次行业协会需要起到宣传作用,督促药企高管重视过期药品合规化处理,并且行业协会还需制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方法,配合政府,堵截过期药品回流。” 史立臣提醒道。 徐毓才则表示,在一个开放的国家,光靠政府是不够的,如在立法问题上,即使备受重视但也需要一个较漫长的过程。因此,要防止过期药品回流,药企就应尽到相关责任,采取谁生产谁回收的机制;而作为行业协会,需加强监管,比如建立“过期药品回收站”,宣传过期药品的危害、合理用药知识、家庭小药箱养护常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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