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135|回复: 7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11 09: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30               

浏览次数:877

人社厅函〔2014〕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各地区人社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4-11-11 09: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作开始落实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11 09: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时时变,感觉考到证也不安全啊,静观其变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11 09: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4-11-11 09: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往不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11 10: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跟我们的医药行业有啥子关系呢?
我只知道“执业药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11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圆自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1-11 13: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非经营性-2014-0058 京ICP证150354号 京ICP备14042168号-1 )

GMT+8, 2024-3-29 20:33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