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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5-1-21 10:10 编辑
新版GMP第七条指出:“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GMP认证检查及企业实施GMP过程中,对于“厂房、设施和设备”的“合规性”是容易把握的,如果“厂房、设施和设备”配置不齐全,药品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 但对于企业是否“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恐怕不仅是GMP认证检查员难以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甚至是企业管理者都难以合理把握。 俗话说:“事在人为”。没有人就没办法做事;人员配备不足,就干不好事;人员能力水平不到位,事就干不完美。 如何判断和把握好新版GMP第七条对人员“配置”的要求呢?我个人以为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和把握: 一、检查法规要求必须配置的人员是否齐全。 在新版GMP中,有些工作是必须有专人承担的,如: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新版GMP第26条) 、专人保管模具(新版GMP第78条) 、专人发放包材(新版GMP第121条) 、专人保管印刷包材(新版GMP第125条) 、专人负责计数销毁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新版GMP第216条) 、专人负责变更控制(新版GMP第241条) 、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新版GMP第257条) 、专人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新版GMP第272条) 、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新版GMP第299条) 、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新版GMP第269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质质量管理人员(附录5 中药制剂第五条)。 同时,还要检查其它药企适用性法规中规定的必须有专人承担的工作。 如果以上要求不能满足,那“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就根本谈不上。 二、通过具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偏差、不合格频繁出现,就应判断一下是否是由于人手不够或能力不符合要求引起的;如果偏差、不合格等相关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迟迟不能完成(超时限闭环,甚至无法关闭),就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是处理问题人员的数量或能力(资质)不能满足需要引起的;如果在法规或企业SOP中规定了工作完成“时限”,但在规定的时间限度内不能及时完成,就要分析一下是否是由于处理问题的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导致的。 通过判断,如果以上问题的发生与人员有关,那也属于人员配备“不合规”。 ……
人员配备不足应该是大多制药企业的通病。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负责人对下属的绝对信任,认为自已的员工具备“一个顶俩”、“以一挡十”的能力和精力;二是企业负责人藐视法规,不把员工看作是人…… 对于制药企业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新版GMP第七条,我认为,一是要看的检查员是否认真对待,二是取决于我们的父母官—药监部门的态度。这是最关键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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