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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药品专利与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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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2-26 11: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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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药品专利的讨论较多,但我认为绝大部分人都不了解基本情况。关于药品专利,我有一些个人观点,药品专利与药品相关,但不仅仅是药品问题,涉及到国际经济贸易方面,我不敢保证我理解的都对,要有问题,欢迎提出。
印度真的不尊重专利制度吗?
最近关于癌症病人代购印度药品的案例和争议很多,其中有一个观点值得关注:就是很多人批评印度不尊重专利,违反专利制度,肆意仿制原研药品,但事实如此吗?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搞清几个问题
1.      TRIPS与专利强制许可
2.      印度专利制度规定,弄清楚上边两个问题,基本上就知道印度是否尊重专利了。
印度之所以能仿制一些药品,主要原因有两个:专利强制许可和对一些化合物专利授权限制,
首先说一说专利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性的限制,
TRIPS协定也肯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2001年11月14日,在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宣言》。宣言中声称TRIPS协定不会也不应阻止成员方采取保护公共健康的措施。为此,在重申我们对TRIPS协定所作承诺的同时,我们确认,该协定能够而且应该以支持WTO成员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特别是促进所有人获得药品的权利的方式予以解释和实施。在这方面,我们重申WTO成员充分使用TRIPS协定中为此规定了灵活性的条款的权利,每一成员有权发放强制许可,并有权决定发放此类许可所依据的理由,我们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的WTO成员在有效使用TRIPS协定项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我们指示TRIPS理事会为此问题找到快速解决办法,并于2002年年底前向总理事会报告等。
大家注意:强制许可是要付费的,要付给专利拥有者一些费用,最近的印度的一些便宜药品是因为强制许可的原因
1.      专利授权限制
印度的专利法不允许现有化合物通过新的制剂处方获得专利保护,最近好几起药物专利因此而被宣布无效。大家最热的就是格列卫,2006年印度拒绝向诺华公司授予Glivec的专利,称其是对现有物质伊马替尼(imatinib)的不可申请专利的修正。诺华公司坚持认为这是胡说八道。诺华公司只是将其做成盐的形式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mesylate)以发挥药效:使人体吸收药物容易30%。
那么上边这两种形式是不是不尊重专利呢?其实已经有答案了,看看印度的专利法规变化就行了,
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在1970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印度规定对食品、药品、农用化学品等只授予方法专利,而不授予产品专利。1997年,美国针对印度没有遵守过渡期的义务向WTO专家组提交了议案,为此,专家组对印度进行了制裁。1999年和2002年,在欧美等国的强烈要求和WTO的监督下,印度两次调整专利法。印度立法肯定强制许可制度。在2002年的第二次修改中,已将“国家突发事件,非常紧急情况,以及专利产品的公众非商业化使用”作为行使强制许可的理由,还有人建议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中,扩大强制许可的使用范围。在WTO中,印度享受到2005年的过渡期,
请大家注意,现在印度的专利制度是2005年后执行的,这个专利制度是符合世贸规定的,也是欧美等国际主要国家认可的,原来欧美不认可印度专利法律,但经过诉讼和谈判后,认可目前的印度专利法规,所以,虽诺华、拜耳等公司不认可印度专利的法律判决结果,但也表示尊重这个结果,就是因为印度判决的法律依据是符合国际条约,也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总结:印度依据国内的专利法律采取了强制许可和不授予一些药品专利的判决,而这些印度国内的专利法律是符合WTO条约和得到国际认可的。这样能叫不尊重专利吗?
   《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宣言》有一定模糊性,一般来说,强制授权基本上都是传染性疾病,这个没争议,但癌症治疗属于什么是有争议的,但这个是有争议,不代表印度是错的,法律有争议是是正常的,不能把有争议给看成是错误的。印度明显违反WTO协定时,欧盟、美国等都直接提起了诉讼,但这个争议,欧盟、美国等主要国家可没提诉讼,代表这些当事国家并没有认为印度是违反国际协议了。
癌症治疗到底算是拯救生命还是延长生命,这个真的很难判断,所以国际上尊重印度自己有判断权。
  其实强制许可室各国可以使用的武器,虽然不是常规武器,美国也利用强制许可迫使拜尔降价。中国为什么不使用,这个原因很多,我不敢断定,我个人认为,对于决策层来讲“国民健康问题时可以付出的代价,有远比“国民健康更主要的地方不能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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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4: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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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8: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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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2-26 22: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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