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8290|回复: 48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药品管理法从即日起开始重新修订公布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15-4-25 07: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沁人绿茶 于 2015-4-25 07:34 编辑

蒲公英小编:根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次修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类审批的取消,取消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权,以及放开药品定价权等事项。这将意味着企业将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将要有更强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才能立足于市场。

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和药品管理法删除部分内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药品管理法删除的部分内容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五十七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4-25 07: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5 07: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值得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4-25 07: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折腾了半天,管理法仅仅是对经营和价格方面做了修订,有点不太理解

点评

这是修正不是修订 只是把不适合的地方给修正过来 有点类似于药典委的勘误 但又不是勘误 修正的原因是人家工商和发改委不管你那破事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30 16: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07: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管理法是应该修订了,有些条款是不适应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4-25 07: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时俱进,继续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08: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5-4-25 08: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内容不太多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08: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折腾了半天,管理法仅仅是对经营和价格方面做了修订,有点不太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09: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赚眼球的修改,关注政府的简化流程,没显示要关注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有点遗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10: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修订没有任何意义吧,只是一点工商价格问题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11: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变化的不太多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4-25 12: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修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类审批的取消,取消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权,以及放开药品定价权等事项。这将意味着企业将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将要有更强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才能立足于市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1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实施条例什么时候更改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5 13: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价格放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13: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突出了市场主导作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16: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值得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5 17: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修改多年了,期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25 18: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是对经营和价格方面做了修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25 21: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改的有点少了,原条文和现行差距有点脱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14 19:4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