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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 【谢沐风】关于“HPLC法测定大批量溶出度样品时色谱条件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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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6-9 17: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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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PLC法测定大批量溶出度样品时色谱条件的更改”
近来、众多网友纷纷来电询问,HPLC法对于测定大批量溶出度试验样品虽有排除(辅料)干扰的强大优势,但苦于进样时间过长(即便是有自动进样器),使得试验数据的获得变得过于拖沓。
本人建议:此时则完全可以将含量测定项下的流动相中有机相比例增加,使主成分保留时间缩短。这样做、虽然会使主成分峰与相邻杂质峰重合,但由于一般杂质量均不超过1.0%(已通过有关物质测定予以知晓、并溶出度样品溶液稳定性良好时);且由于溶出度样品主成分浓度一般均较低,在该浓度下存在的微量杂质已几乎没有响应值,故可完全“放心大胆”地如此操作。同时、亦可将柱温箱温度设定为50℃(一般色谱柱60℃以下试验一天不会有问题),以进一步加快出峰速率。当然,如能采用现今不断普及的“超高快速液相”更佳!
此时,仅需在10号方法学研究资料中加以说明后,便可在其后溶出度研究的大批量样品测定时采用此更改方法;但11号质量标准仍要采用含量测定项下色谱条件。
以上拙见还请众位网友斟酌指正为盼!
上海药检所 谢沐风 6/25/2009 7: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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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6-9 19: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想说什么呢,一般的企业做溶出对比都要加快一点吧,毕竟间隔时间长了部分样品可能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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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6-9 21: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只是一知半解,不敢妄言,学习大侠专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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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6-10 08: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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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6-12 15: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要符合法规符合性的要求,也就是GMP的要求,法规大于技术;
二、色谱条件变更要有验证数据支持,即使在药典规定的范围内(USP、EP有规定,CP没有)
三、为什么非得变更药典规定的参数,你去改变药典没规定的参数不就好了,例如中国药典没有规定色谱柱的参数,有的品种也没有规定流速参数;不要以为方法中没有写明柱温就没有规定了,药典凡例中对于检验温度是有明确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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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6: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都用液相做,费时费力!我建议能用紫外做的都用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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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24 11: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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