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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仲夏秋夜云 于 2015-8-12 14:08 编辑
【瞎想】天使与恶魔的对话
一件事的两面,总有抱怨,也有积极乐观。对于要求药企进行临床数据完整性自查这件事,FDI抛出了“疑罪从有”的原则。关于这点,天使和恶魔,会说些什么呢?
天使说:你的所有资料是为了证明你的申报诉求。如果CDE觉得你数据有疑问,当然要申办方提供数据支持其申报结论。总不可能要CDE举证吧?原始数据又不在CDE手里。
恶魔答:申报是权力,申报的时候主动提供,批准是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之后执行,监管部门有权利检查。检查过程中,企业配合。不配合的肯定存疑。但是如果配合了,还无法自证清白的,怎么办?因为这个时候,这个行业,并不是你犯罪了,找证据抓你,而是在满是贼的地方,证明自己是好人。
实施过程中有问题,是不是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一家两家作弊,是企业问题。如果目前这么大规模的企业都无法自证清白,那么这些年,监管部门在干嘛?
周五下午休息,党政小组学习了点啥?不是说人手不够,要外聘审评员吗?据说事业单位要试行每周2.5天休息制度了?
就临床数据来说,药企监管临床机构,还是卫生部监管?药企和临床机构的利益是否一致?有没有授权药企监管临床机构?临床机构有没有倒逼药企的?临床机构的监管职责是谁的?这关系到“自证清白”是向谁证明,证明哪些?现在是监管部门要药企来自证临床数据完整性。药企对临床是否有监管权责?临床不清白,责问药企?如果药企对临床机构没有监管责权,那么药企怎么证明临床清白?如果一个产品上市,我只能说,药企和临床机构是合作关系,其实是利益共同体。合作研究关系,签合同的,都想实验结果良好。这方面是合作关系,并不是监管关系。在利益共同体之下,你指望药企和临床机构能彼此负责,彼此自律?
临床备案制度也刚刚执行不久而已。
企业找临床机构,从药监局的目录里挑的。监管对这些目录里的机构,平时有没有起到监管的职责?
如果药企只能在这些目录里挑,而挑出来的全部都是这么做的,我们找谁说理去?现在卫计委把药监局兼并了也就罢了,原来还是两个部门两条线,貌似原来药监局还矮班级。就算什么GCP证在CDE的受理,但医院真动起手,原来药监局帮过药企的忙吗?
天使问:作弊究竟原动力来源于谁?不就是你,恶魔吗?
恶魔答:人性,你可以灭绝人类。制度的不完善责难人性。
制度可以把人性关在笼子里。制度有漏洞,或者不作为,不执行,仅仅强调社会责任感,那就就好像依赖道德约束黑暗欲望。我们有社会道德准则,有信仰,但我们不能说这个世界可以没有警察,每个人自己约束就可以了。
出事了,怪别人是贼,贼太多,却没人管有没有警察。
我们都自我约束,要警察,要司法制度,监管部门做什么用。没有人是道德上帝。
天使问:小偷总不该义正辞严抱怨现在警察抓得比以前严了吧?
恶魔答:不作为的警察应该肃清。重整司法制度。这些年监管不作为,最后怎么总结成药企都造假的?不作为,培养了一批贼,逼得好人不做贼就饿死,不得不做贼。最后满是贼了,警察蜀黍告诉大家,你证明你自己是好人,存疑的,都推断为坏人。然后一松一紧,这段时间过去,警察还是下午放假。
有些人不想当贼的,可是这些年,不当贼就饿死。占了便宜的是最早当贼的人,后来逼不得已当贼的,已经太晚了,还没占到便宜就被要求自查了。所以说,在法治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就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守法的快饿死,刚想抛弃道德约束做小偷,就开始肃清了。曾几何时,老百姓抓到小偷,眼巴巴看着警察蜀黍,然后警察蜀黍罚款5元,把人放了。有时候,遇上小偷人多势众,有背景的,警察蜀黍连罚款都免了。慢慢的,老百姓发现,自己赚一个月的,不如小偷一天的,所以开始和小偷合作,互相协作,好人加入变成小偷……偷吧,抓到了罚款5元罢了,而且有时候警察蜀黍还说:你们抓到了我罚,我自己抓不到。于是乎,大家都形成默契,慢慢偷,彼此偷,都不举报。天下无贼。后来警察蜀黍说,来,你们都来证明一下你没偷过。
天使说:以前不管也许是错,但现在管起来了,总好过不管。CDE的人,已经付出代价了。内退的,带走的……他们的肃清,你没看到罢了。
恶魔说: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然后写一个总结汇报此次“严打”成绩,722圆满结束。
牧师:以色列人抓住了一个妓女,带到耶稣面前,想问问耶稣应该怎么处置这个女人,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圣经》约翰福音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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