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289|回复: 6
收起左侧

[医药营销] 末日到了---药企不带票销售

[复制链接]
宗师
发表于 2015-9-12 1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所谓“不带票”就是药品经营企业在向下游终端销售产品时不开具正规票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实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过去的药品流通环节管理较为宽松,二是部分终端直供企业或个人不规范的操作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尤其是在三终端市场,已经是圈里不公开的秘密,那么无论是对单体店、诊所,还是对于企业和终端队伍,这种情况还能走多远?

    答案是确定的,时日无多,具体原因如下:

    新版GSP执行之严格前所未有

    我们知道,新版GSP的全面执行时间是今年年底,时间已经迫在眉睫,更为重要的是,本次官方对于新规的执行力度空前的严格,相信大家也看到了大量各地的商业被查或者关门的现象,据媒体报道,仅广东省今年1至8月份就撤消31家医药商业企业的GSP证书……,而新版GSP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所以以后可能不是终端要不要,而是商业企业不敢不给,这次可是玩真的!

    电子监管码年底全面实施

    国家局年初发文,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实施,目标是“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一切药品行踪皆可追溯,一盒都差不了,你还敢不给开发票吗,而且还是大规模的不开!

    “不带票”药企经营风险极大

    在过去的近十年间,终端市场如火如荼的成长,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曾经政策的宽松,不用给票,意味着连挂靠公司都可以不需要,所以企业的产品通过自己的队伍直接送到单店终端的大有人在,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还这么玩的话,电子监管码的关就过不了,风险将由生产企业承担,而要规范的通过商业出货,鉴于控销产品较大的价格差和较高的价格,估计得交不少费用,反正怎么都是不太好玩,但个人认为不好玩总比玩不了要好。

    部分省份已经动手

    山西省针对“不带票”行为已于7月份正式出台文件,要求从2015年8月1日起,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必须开具或索取发票,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向零售药店或诊所、卫生室等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发票,零售企业和诊所、卫生室等在购进药品时也必须索要发票。对于此前没有执行此规定的,也须在2015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不开具或索取发票的,一律按违反GSP,存在严重缺陷项目进行处理,收回或撤销GSP认证证书,有违法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诊所或卫生室不索取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卫生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卫生部门进行处理。

    综合以上种种信息,谷老师认为终端“不带票”的事玩不了多久了,再这么玩整不好要出事啊,通过规范的渠道经营才是正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5-9-12 19: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现在政策是不断,但是估计下面还是有对策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9-12 20: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9-13 06: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严格监管的话,可能就是这么回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9-13 13: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远来说想继续经营肯定是票帐货款一定要齐全,不过俗话说得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管监管有多严格,还是不能覆盖全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4 14: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招破之,大型企业各地成立销售分公司,想开没问题,但是估计药物价格继续向上。医药公司继续业务,但是名义手续发票都是厂家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4 15: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路过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10 02:5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