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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致性评价出损招-参比
有人说我一堆牢骚,建设性意见少。此文就来提一些小妖个人的想法,附送理由。
1、原研药可以放弃参比地位和相应待遇
这个需要让企业自己选择做不做为参比。
作参比,自然有作为参比的地位和定价优惠,但也需要尽一些义务,包括提供样品,体外评价方法及标准。如果不尽义务,可以视作放弃,毕竟要提供这些研究资料也是一个工作量,老是麻烦外企也挺不好意思的,假设某产品原研的市场占比很小,他们不愿意花精力去当参比,那也要理解原研企业。这样的品种,既然市场上主要是仿制药,百姓用的该品种(可及性)也依赖仿制药,那么仿制药做参比也应合理,原研药放弃也合情合理,属于市场调节行为。
为了让仿制药企业尽快进行一致性评价,利国利民,所以也请原研药企业在限定期内做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想必大家确实很忙,并不忧心于产品的参比地位,自然也不必再麻烦原研企业了。
2、多个原研,一个参比
在中国上市的,可能多家外企拥有同一个品种,同一规格,都可以作为参比。建议同给药途径同类剂型只定一家。至于多家里定哪家……请各位原研药企业自己申请,谁先提供方法、参比、标准、研究资料,审评后确认参比地位。其他的外企该品种,也请加入一致性评价,和这家标杆产品比较一下。如果比不上,等同于国内仿制药处理。
同一标准比较合理,企业比较容易操作。如果A企业申请并得到批准成为参比,B企业提出质疑的,也做过完整临床试验的,提交数据,证明差异可接受。其他国内仿制药企业可以引用其“差异证明”数据。以溶出为例,如果A确认参比,B提出证明有一条曲线对不上,但该pH下的溶出曲线无意义,则其他参比企业可以不做该条溶出曲线。
3、无法获得原研的品种,提出参比认定原则
部分品种原研药未在中国上市,或已经退市,仿制药企业无法获得,也或者无法合法获得的,毕竟一次性进口还是要得到原研药企业配合的,配合这种事咱们也不能强求。既然存在无法获得原研的情况,包括原研药企业放弃参比资格的,修改了规格的,那么参比自然要另外指定了。虽然之前的一些办法已经提出了可以让仿制药自证,提出协会可以组织协调等等,但具体原则没有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如下的情况:
仅针对原研药未在国内上市(包括给药途径、规格不同)或已经一年以上未生产的品种(包括规格)
申请成为参比的产品近三年内生产情况正常,未出现停产半年以上的情况。此项需要企业递交质量回顾、各批次COA等相关资料。
申请成为参比的产品需要在市场占有比率排名前三。
申请成为参比的品种需要提交四期临床数据,证明其一直在进行实际临床运用数据收集,且数据证明长期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疗效及适应症确切。
申请成为参比产品的该生产线在三年内未出现核查严重缺陷(这条不好描述,基本就是生产线的无犯罪证明记录,包括在该生产线上生产的其他产品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申请成为参比的产品需要递交体外一致性评价的方法、标准,并提供一批样品作为其他仿制药参比。以期其他仿制药在评价时参比统一,减小参比本身批次差异。
先完成,先为准原则。
4、一致性评价时间节点以参比确定为起点
此条很清晰,不用纠结2018年,而是从参比确定之后,仿制药也就拿到了参比、方法、标准,那个时候你再无法3年完成评价,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何况现在是用体外评价的,以后再提供体内,体内可以以后再说嘛~
也或者可以纠结一下2018年是做完评价还是做出阶段评断,比如是继续改进处方,是否要重新做药学研究,还是补充评价实验、直接放弃等等。
另,附上许久之前的小文:
原研企业能为一致性评价做些什么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D2%BB%D6%C2%D0%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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