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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重楼 于 2016-3-23 09:03 编辑
A公司为一家新成立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二期还在土建,将接收B公司部分品种,以B公司的厂外车间来进行品种转移(A、B公司在同一市区)
转移步骤:1、B公司生产许可证上增加生产地址,按“《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等事项变更”进行办理,A公司作为B公司厂外车间
法规要求:“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系指药品在该企业与其厂外车间或其分厂之间的品种调整。其中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完成试制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试制情况和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连续三个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2、A公司被批准为独立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法规要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厂外车间被批准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
3、A公司接受GMP认证检查
以上思路是否可行,还有哪些需要改进,望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各位蒲友提出建议及指正,不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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