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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V疫苗最近又火了,因为刚刚被批准,但批评国家食药总局的声音又起,所谓失去的10年,但真的是这样吗? 1.首先,是因为官僚,故意设障碍吗?答案很明确,不是,审批慢是因为技术问题。 因为CDE在审评标准上坚持了用最终终点:宫颈上皮癌前病变(CRN)2级及以上作为临床试验终点指标,这个也是原来WHO的标准和GSK当初在FDA使用的指标,(最近,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关于HPV疫苗新的实验技术规范,明确建议各国监管机构在HPV疫苗上市前的临床评价中,可以采用“病毒持续感染”作为评价疫苗有效性的终点指标。) 我国采取这个指标在科学性上是没错的。而日本、欧洲上市快采用的是HPV持续病毒感染指标,这个指标是个替代指标。两种标准各有利弊,但不能说中国采用的标准错误,和WHO、FDA一致可不是错误,而且日本虽然批准了,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虽然无法最终确定是否和疫苗相关,但也把HPVB疫苗从强制免疫中删除,作为后来批准者的中国,当然要考虑风险,采用较严格的标准无可厚非。 2.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采用严格的标准,而不采用简单的标准?日本、欧盟也是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简单标准,为什么不能借鉴呢? 首先:这个因为经济条件不同,举个例子:最近的研究表明:FDA10年来批准的抗癌药,74%是无效的,既没有延长生存期,也没有改善生活质量,(最近梅奥诊所的研究也再次证实了这一点)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FDA在批准药物时,并没有没有等到最终的临床数据出来,虽然冒着药品无效的风险,但可以让一些急需新药的患者有生存的希望,这个本身就是风险与收益的评价结果。这些药基本上都是每年治疗费用10万~100万美元,但因为有钱,能支付,哪怕是没那么大的把握,一样可以使用,但是,同样的费用,在我国就是对病人就是倾家荡产,你敢轻易批准吗?印度也是穷国,虽然也采用了较宽的标准,但印度的制药环境和我们完全不同,不能类比,具体可以再说。是另一个话题了。 其次,审批环境不同,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上市后药品的评价体系很完善,完全可以通过上市后的临床数据收集、评价等继续对药品进行监控,发现风险与收益的评价结果不好即可退市,而中国完全没有建立有效的这个体系,做不到上市后评价,所以只能“严出” 如果你要问,HPV疫苗的风险与收益评价有益,是全世界公认的,为什么中国CFDA不认可?这里不是CFDA认可不认可的问题,是法规不允许的问题,难道为了一个特殊的药就修改法规?至少目前,类似的情况就只有HPV疫苗一个,还没有第二个药有这个情况,怎么修改? 3.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可FDA、欧盟、日本等国的新药审批?直接使用,为啥我们还要审批第二次? 这个问题我可以先反问?为什么FDA、欧盟、日本等国不互相认可对方的新药,还要自己再审批?要知道,世界上药品研制的通用标准ICH,就是FDA、欧盟、日本共通提出制定的,FDA号称最权威,但在别的国家,别说欧盟、日本了,就是印度,也不直接认,照样重新审批, 为什么? 首先,是科学问题,人种不同,同样一个药效果是不同的,而且差异很大,所以如果临床数据没有本国人种的,大家不认,大如果有了,大家也会认可的,所以现在的临床试验往往是全球多中心,在全球不同的国家,纳入不同的种族,这样就会加快在不同国家的审批,在我国设立了临床试验的国外药品,在我国上市也很快,我们一样认可。 其次,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制药工业,这个不是从民族、爱国角度出发的,而是从患者利益出发,如果完全放开,必然是美国一家独大,其他国家只有极少数的可以抗衡,本国制药行业必然受到致命打击,如果本国的制药工业北重创之后,药品市场必然会被国外制药公司占领,药品会高的惊人,最后受害的还是患者本身,目前外资药、进口药,价格仍然高的惊人,国内普通患者根本无法承受,绝大部分中国患者仍然是靠着国内药品治病、救命。 4.为啥CFDA批准了那么多烂药。怎么在这个好药上较真?所以是假的认真。如中药注射液。 首先,中国绝大部分烂药(新药)都是不是CFDA批准的,?而是以前的遗留问题,以前革委会还能批准药品呢,自从2007年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批准的烂药已经几乎没有了,至少对国外、国内的药品在审批标准上是一视同仁的,国内一些药厂能占便宜的地方时暗中可能被有限审批了,稍微快一点,但整体上,国内外没多大区别、而且对于国内急需的进口药,一样可以走特殊通道,速度还是很快的。 5. HPV疫苗是媒体的喜爱,背后原因恐怕是和中产及富人阶级需要有关系(不是说这样错,不是仇富,只是说现象),这样一直占据了大众眼球,给人以假象,HPV疫苗非常急需,但事实上,从病人急需角度看,HPV疫苗远远达不到急需的程度,而且,即使批准了,也不可能是公费疫苗,从我国的经验,自费疫苗的覆盖率很低,更何况HPV疫苗价格很贵,批准后也只是极少数人覆盖。作用很小。而对于真正的急需药物,CFDA是有快速审批的,而且也审批过。 6.真正需要大家关注的是专利许可制度的使用,也就是所谓的“强仿”,这个才是真正的救命。但奇怪的是,一大帮批评HPV疫苗上市慢的人在同时批评印度不尊重专利,这是什么style?要知道,印度的专利制度是和欧美等国长期博弈,被迫修改的,是符合WTO框架的,“强仿“”,是有国际规范支持的,甚至连美国都使用过,迫使药厂降价,而在我国居然就是一张废纸。批评CFDA批准HPV疫苗不及时,又批评印度不尊重专利的,你到底想什么呢? 总结一下: 1, CFDA采取的标准没有问题,采用替代终点作为审批标准,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不采取是有充分依据的,CFDA采用的FDA和WHO推荐的审评方法。 2, 我国在新药审批上基本上做到一个标准,国内个别新药收到优待本来就是个别现象,而且也仅限于审批速度,要知道,绝大部分国内新药也是审批排队的,拖延严重。 3, 国外药在我国上市慢,除了CFDA审批能力不足外,和外企自己有直接关系,如果外企不计较研发成本,在FDA批准上市前就到中国做临床(不限于国际多中心),完全能够在FDA批准后的1-3年内在中国上市,外企本身也有问题,想进入中国市场,又不想承担研发风险,还要节约研发成本,天下哪有这种好事。 4, 至于不良反应不明、批准文号混乱,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据说当年革命委员会都是能批准新药的,旧事重提没有多大意思,CFDA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大进步了,近年中药审批日趋严格,国内有成千上万的人骂CFDA不用中医药理论审批中药。 5, 世界主要各国都会再次审批在别的国家已经上市的药品,哪怕是已经公认有效的,当然,你要是拿阿联酋做榜样我也无话可说(阿联酋无条件认可美国,单加拿大都要再次审批美国已经批准的药物,你说这两个国家人种有区别吗)。这个不是民族主义,而是从经济角度,国民健康角度出发。 6, 呼吁专利许可制度的真正实施,给患者,尤其是癌症患者机会,不能让患者人才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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