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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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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通过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0kg被告生产批号为101320130101的药用辅料苯甲酸纳,后原告将该批材料分别投入生产氨加黄敏口服液、小儿止咳糖浆、川贝枇杷糖浆和清热解毒口服液等四个品种。2013年12月26日,上饶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对2013年10月17日收检的被告生产批号为101320130101的药用辅料苯甲酸纳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检验物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2014年1月13日,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质检科、原料仓库、档案室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该公司于2013年4月8日从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01320130101规格为:25kg/桶,生产厂家为:湖南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数量为:200kg的苯甲酸纳。2、2013年4月15日入库并投入使用,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上述批次的苯甲酸纳于2013年10月9日使用完。4、对该批次的苯甲酸纳101020130101使用情况进行了汇总(详见汇总表)。5、复印了本批次物料购进票据、厂家检验报告书。2014年6月23日,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饶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测报告及调查笔录、成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向原告下发(饶)药行罚(2014)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2013年4月8日,原告从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被告生产的200kg批号为1010201301苯甲酸纳为不合格药用辅料,自2013年4月15日起,原告将该批不合格药用辅料分别投料使用生产氨加黄敏口服液、小儿止咳糖浆、川贝枇杷糖浆和清热解毒口服液等四个品种中,所生产的药品已销售完。决定处以原告:1、没收违法所得1,426,708.30元;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1,426,708.30元的2倍罚款;3、罚没合计金额4,280,124.90元。现原告已交罚没款15万元……(本文书还有36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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