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对此,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原辅料如何符合药用要求,有说需要药用级别的,也有说符合药用标准就可以了的...
药用辅料的使用不应孤立的只关注食用级别或药用级别,而更应关注产品注册时的标准。这里的药用要求应理解为应符合药品的注册标准要求更为合适,而不是必须要有注册证之类的资质要求。即药品生产,不管是原料药还是辅料,都应严格执行成品注册时的标准,若发生变更,应按规定进行报备、报批等。
对此,CFDA审核查验中心也作了回复: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人工牛黄为中药原料药,处方中有硫酸锌、葡萄糖酸钙二个化学成份,在处方中的作用为微量元素,食品添加剂级别的硫酸锌、葡萄糖酸钙质量控制水平与药用级别一致,由于这二个品种的生产厂家较少,供应出现问题,我们能否使用食用级别的硫酸锌、葡萄糖酸钙。
回复:如果没有具有批准文号的使用食用级别的原辅料,请按药用标准检测和放行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配制糖浆剂时能否使用符合 中国药典标准的“白砂糖”(食用级别的蔗糖命名为“白砂糖”)?现在市场上药用蔗糖,质量水平和食品用的“白砂糖”基本一致,经常借口有批准文号,胡乱随意涨价,导致企业相关产品成本急剧上升,无法正常生产。急切期待老师回复,谢谢!
回复:按所需标准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 我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口服制剂)含有维生素B1,因现在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维生素B1无法购买,能否购买食品级维生素B1进厂时按药典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相关验证合格后用于药品生产。 另我司生产的葡萄糖粉剂原料为葡萄糖,能否购买食品级葡萄糖进厂时按药典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相关验证合格后用于药品生产。 《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此条的药用要求如何理解?
回复:我国药用原料是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而对药用辅料的要求是“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如:按药典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或按药品注册时备案的辅料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等。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司一无菌小容量注射剂产品注册时,吐温-80为药用级别辅料,2015版药典4部规定吐温-80辅料有注射用和药用两个级别的辅料。请问我们是一定要用注射用级别的吐温-80,还是我们可以继续使用药用级别的吐温-80
回复:您好,应根据注射剂通则项下要求,按照相关注射用质量标准检验合格。
咨询内容:以下问题麻烦老师: 一、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这里的药用要求能否理解为应符合药品的注册标准要求,而不是必须要有注册证之类的资质要求? 二、现有的质量研究及生产中发现,一些国产辅料难以达到制剂的质量要求,但符合质量标准的辅料又没有符合要求的进口注册证,请问如下情况是否可以被允许: 1、有注册受理件,但注册证尚未下发; 2、有注册证,但已过期,且再注册未被受理; 3、作为原料药通过FDA等类似法规机构检查,但无进口注册证。 盼复! 多谢!
回复:一、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二、请提供具体情况给当地省局咨询
咨询内容:1、口服固体制剂,制软材所用酒精是用食用酒精还是药用酒精,可否用食用酒精按药用酒精标准检验合格后使用? 2、普通外用喷雾剂药品的溶剂,可否使用食用酒精?(按药用酒精标准进行检验) 盼复!多谢!
回复:都可以,但要符合产品注册标准。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一口服液体制剂,使用的石膏,其生产工艺是与其他中药经过煎煮、浓缩、醇沉、回收乙醇、配制、灌装。请问,可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石膏吗?
回复:首选药用标准的具有批准文号的原辅料,如果没有,你们定的质量标准不应低于药用标准。
咨询内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必须对每一批次的原辅料如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化学原料药、辅料均按照药典要求进行全项检验,是否可以使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仅进行部分项目检验放行使用?
回复:一、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检测可以不批批检测,供应商审计时应进行三批全项检测,之后可部分检测或使用供应商的检测报告,但应定期全项检测。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如果饮片与药材检测内容与结果相同,可以只检测饮片或药材,但应提供这样做的依据。 三、制剂生产企业的原辅料应按照药典要求进行全项检测。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人工牛黄为中药原料药,处方中有硫酸锌、葡萄糖酸钙二个化学成份,在处方中的作用为微量元素,食品添加剂级别的硫酸锌、葡萄糖酸钙质量控制水平与药用级别一致,由于这二个品种的生产厂家较少,供应出现问题,我们能否使用食用级别的硫酸锌、葡萄糖酸钙。
回复:如果没有具有批准文号的使用食用级别的原辅料,请按药用标准检测和放行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 生产口服固体制剂配料使用的一种辅料大豆油,能否采用食用级别的(食用级)的?还是必须使用药用级的? 请老师百忙中回复。
回复:你好,药用辅料的使用不应孤立的只关注食用级别或药用级别,而更应关注产品注册时的标准。即药品生产,不管是原料药还是辅料,都应严格执行成品注册时的标准,若发生变更,应按规定进行报备、报批等。因此,请你查询自家档案,按产品批准时的标准组织生产,当然,相关辅料的内控标准应不得低于现行颁布的法定标准。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生产口服固体制剂配料使用的一种辅料蔗糖,能否采用食用级别的(食品级)的?还是必须使用药用级别的?
回复:你好,药品生产用辅料应符合药用标准,但没有要求必须使用具有辅料批准文号的物料。即你公司口服固体制剂使用的蔗糖,可以使用食用蔗糖,但应按药用标准检验放行。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批
2016-08-10 国家局发布《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要求原辅料药包材实行关联审评审批。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范围包括:
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 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
注: 1.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 2.已在批准上市的药品中长期使用,且用于局部经皮或口服途径风险较低的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3.暂未列入关联审评审批范围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关联审批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药包材、药用辅料,适用本公告要求。进口药品中所用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药用辅料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暂未列入关联审评审批范围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包材、药用辅料应按程序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和审评审批,《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五、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六、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在满足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条件下组织生产;应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
七、药品注册申请人应确保所使用药包材、药用辅料符合药用要求;应加强药包材、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应及时掌握药包材、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
八、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行政区域内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对进口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的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审评审批,此前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审评审批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016-11-28 CFDA发布《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补充了以下要求: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已与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关联申报的,如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发生变化,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并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交相关补充资料,附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无需重复关联申报。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发生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开展研究并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掌握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情况,并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和评估,对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药品补充申请,对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36项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三、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一并提交药包材、药用辅料研究资料的,可以进行药品审评,完成审评后不对药包材、药用辅料核发核准编号。
转载于GMP办公室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