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959|回复: 16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谷维素原料生产药品案

[复制链接]
药士
发表于 2018-4-3 13: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4-3 14:07 编辑

1、为什么不撤销批准文号??
2、何为“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处罚结果.png

201804020500281.pdf

146.78 KB, 下载次数: 12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4-3 13: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4-3 14: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批准文号是国家发的,省局没有权力撤销。

点评

鲜花送错了!哈哈!  发表于 2018-4-3 14:18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3 14: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4-3 14: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8-4-3 14:13
批准文号是国家发的,省局没有权力撤销。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点评

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3 14: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4-3 14: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8-4-3 14:18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

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4-3 14: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3 14: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比较关心翟来伟是公司的什么人?

点评

肯定是法人代表啦。采购的一般不会说生产经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3 17: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3 14: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和原料垄断有关吧,也不是一家新厂,连这都不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4-3 15: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334352444 发表于 2018-4-3 14:35
我比较关心翟来伟是公司的什么人?

估计是采购经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3 17: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傻眼了吧。以为自己是4.2亿药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4-3 17: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334352444 发表于 2018-4-3 14:35
我比较关心翟来伟是公司的什么人?

肯定是法人代表啦。采购的一般不会说生产经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4-3 17: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汾奇林药业摊上事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4-4 09: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留样给没收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8-4-5 09: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禁闭 发表于 2018-4-3 17:44
肯定是法人代表啦。采购的一般不会说生产经营。

法人代表也可以找替罪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5-29 08: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必须合规合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25 18:19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