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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药企产品立项不能少的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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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4-19 16: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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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研究
药为医服务,离开医,药什么都不是,所以药品新产品立项,无论是新药还是仿制药,首先就是要进行医学研究——只有清楚疾病的发病机理、流行情况、治疗手段及未来发展趋势,才能清楚准备立项的产品在不同适应症、不同适用人群(如性别、年龄、合并症、种族、基因类型等)中的临床价值,可能的替代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如手术、理疗),进而清楚其目标市场在哪里,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哪一个阶段(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还是退期),进而采取相应的市场策略。
所以,药企医学部门,应从立项、设计、药理毒理试验、临床试验、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到市场推广全程参与,为产品设计(如剂型设计、适应症设计)、研究策略(如药理毒理、临床试验优先顺序)、市场推广策略(如适用人群定位),从临床价值分析方面提供意见。日常,应通过Insight数据库等平台,不断收集相关产品的研发、注册、临床试验和上市后临床应用方面的数据,更新医学和药学知识,了解竞争动态,并在组织内部有效传达。
知识产权研究
从经济学角度讲,任何没有壁垒的市场,经济利润顶多就是零。所以,扎紧“篱笆”和想办法破坏别人的“篱笆”,是所有企业都要作的工作。笔者留意到,本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诺华公司的《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全部无效”,就属于典型的“篱笆”行为。据报道,该项专利所涉及的产品关乎数百亿美元市场。毫无疑问,从某个角度讲,“篱笆”和破坏“篱笆”的成功与失败,关乎到一个项目的存亡,所以在产品立项的时候不能缺场。
“篱笆”的手段除了专利之外,品牌、包装装潢、技术秘密、地理保护,甚至首先达到经济规模都是可选手段,相应的破坏别人的“篱笆”就是想办法让别人的“篱笆”无效。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原料药,反垄断在某些时候也是可以用的一个武器,去年末,国家发改委就正式发布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
有些公司会建立“知识库”和“专利地图”,告知研发部门,目前有哪些技术属于公用公知技术可以拿来就用,哪些有专利保护,需要获得授权或绕开它,哪些授权专利不是非常稳固,可以尝试提出无效申请,自己有哪些专有技术,哪些建议通过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建议通过专利来保护,以及该采取什么样的分享策略。
个人认为,缺乏保护的东西,再有用,如空气、阳光和水,通常不具备特别的投资价值,除非有保护手段,如“某处属于你的特别水源”。
药政法规研究
两年前,笔者参加了一场“制药企业国际化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培训课程,非常认可授课人徐禾丰先生观点,国内制药企业国际化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同其对药政法规研究不足有关。企业药政部门,应及时跟踪和解释目标市场药政法规、指南,及其他企业失败信息,并及时转化成企业管理规范,以指导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准备。
对于出口型药企,面临的国际环境非常复杂,各国和地区法律体系不同,药政管理思路不尽相同,药政注册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不断变化,所以在产品立项的时候,就应同时满足所有目标市场的药政要求。对于完全内销的企业,仅需要满足国内药政法规要求,虽然简单一点,但随着总局加入ICH,近期药政法规变化较大,也不能掉以轻心,在立项时应考虑法规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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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4-19 17: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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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4-19 22: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立项,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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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4-19 22: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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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4-25 15: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其实都可以外包,不知有哪些专业机构可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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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0 1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着学习长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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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4-1 11: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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