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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中人] 长生疫苗事件涉刑责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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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15: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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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杏林中人 于 2018-8-27 15:41 编辑

   国务院调查组高效率的查清了吉林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调查组通报中并未涉及该公司去年生产销售效价指标不合格百白破疫苗问题,说明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狂犬疫苗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国务院通报公布后,长春警方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警方提请批捕的罪名,引发公众热议。不少人认为,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当事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有限,不足以体现“严惩”、“重罚”。对此,笔者从行刑衔接的角度作如下讨论,祈请各位教正。
   何以说“劣”不言“假”?
   许多人对这次问题疫苗的定性不理解,认为“定轻了”,应该定为“假药”。一些媒体也是“同仇敌忾”,喊打声一片,真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
   如今是法治社会,一切还需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依法治药。舆论也好,呼声也罢,可以反映“民声”,但具体到每一个具体案例,还是需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寻找办案的依据。
   长生公司的问题疫苗,无论是去年11月国家专项抽检发现的效价不符合标准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还是此次狂犬疫苗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均不符合“假药”的法定特征。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等3种情形,长生公司涉案疫苗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况。法律还规定了“按假药论处”的6种情形,逐一对照,也不相符。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概念为“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这与效价不符合规定的涉案百白破疫苗完全吻合。至于涉案的狂犬疫苗为什么定性为劣药?则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劣药论处”的相关情形。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按劣药论处”的六种情形,涉案狂犬疫苗对应哪种或哪几种情形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这两种情形似可排除。还有三种情形是有关有效期与批号方面的。涉案疫苗存在“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情节,是否可以据此定性劣药?这是需要斟酌的。
  法律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为劣药。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的制剂是否可以直接定性为劣药,学界一直对此存在不同声音。本着“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罪刑推定”,多数观念认为使用过期原料药行为定性为劣药有“推定”之嫌,还是以其它法律条款定性为妥。
  调查通报中提及的“虚假标注制剂生产日期”则与劣药概念中的“更改有效期”存在直接关联性。药品有效期限是对应生产日期确定的。既然生产日期虚假,有效期也必然作假。这个不属“推定”,而是“确定”。因此,长生问题疫苗定性劣药依据充分。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兜底条款,寻找定性依据。
  涉刑责任讨论
   长春警方是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生公司责任人提请批捕的。因此,笔者拟就该公司的涉刑责任问题进行讨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上述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何谓“严重危害”? 按照201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就目前披露的情况看,还没有证据确定问题疫苗“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刑法》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又有哪些认定标准呢?
  前述“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其中第一至第四种情形均为致人伤残,第五种情形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长生疫苗事件涉刑责任似可从“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方面进行认定。何种情形可以认定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需要立即上报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是否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由司法部门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如果最终被认定,当事人就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除了可能被认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有可能适用“两高”司法解释的另一款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七种情形中,第七项为兜底的“其他”,前六种情形,第四种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与药品企业无涉。还有五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等。
  尽管长生问题疫苗被定性为劣药,但如果其使用对象属于婴幼儿、儿童等特殊对象,或属于疫苗等特殊品种,或属于注射剂等特殊剂型,或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或两年内曾经因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受过惩处等,均可适用“从重处罚”。具体到长生案件,如何“从重”,同样应由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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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16: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已经是政治事件了,不要套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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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乱说  发表于 2018-8-2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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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16: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ravenhigh 发表于 2018-8-27 16:16
这已经是政治事件了,不要套法条。

因为涉及到群众的基本生活安全保障,民生问题现在很重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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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16: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套发条也是可以的,这个处罚看看如何,没有几年判刑都是为了维稳不是为了医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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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16: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逻辑非常清楚,虽然成了政治事件,还是希望按法律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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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8-27 18: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生疫苗事件,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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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20: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事件最终也要走法条,哪怕对法条的适用进行强行解释。
但这个里面有个问题,刑法所说的劣药罪中的劣药,是指药法49条二款定义的劣药,并不包含三款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所以这里还有个结。
在自己的博客中,有专门的提出。

点评

最高法、最高检分分钟出司法解释,所以我说不用去看法条。可怜的小药监局是没有权限去司法解释的,所以拖着不知道怎么处理,因为按法条长生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按药品管理法立法原意,不按GMP生产并不构成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2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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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2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关于劣药的定义:“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如此,并不包含按劣药论处的情形。
涉罪,还需更官方的解读。

点评

谢谢老兄指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2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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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7 20: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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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8 09: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司法解释很清楚,没有异议。至于其他人说的政治问题,我觉得阴谋论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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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28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辜颖 发表于 2018-8-27 20:07
政治事件最终也要走法条,哪怕对法条的适用进行强行解释。
但这个里面有个问题,刑法所说的劣药罪中的劣药 ...

最高法、最高检分分钟出司法解释,所以我说不用去看法条。可怜的小药监局是没有权限去司法解释的,所以拖着不知道怎么处理,因为按法条长生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按药品管理法立法原意,不按GMP生产并不构成劣药“(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因为药品管理法比GMP还早呢,这里的药品标准,仅指质量标准。
但说这些没用,现在人都先刑拘了,“无罪推定”也别讲了,小QC没见过世面,给吓唬一下,要是交代了曾经改过实验结果数据,立马可以靠上按假药第二条。大长生的命运最后可能取决于一个小QC是不是“坚贞不屈”,也算命运的嘲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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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8-8-28 11: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辜颖 发表于 2018-8-27 20:11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 ...

谢谢老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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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8-30 08: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疫苗事件,不是完全按法律来处理。楼主分析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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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9-1 15: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生疫苗最初也就是被通告记录造假,坏就坏在向全社会通告了,然后制药行业的内幕不是这个行当的基本不清楚,舆论直接发酵成生产造假,甚至卖假药。。然后一发不可收拾,长生必须被查封,甚至毕姥爷。。。最后回顾整个事件,武汉生物40万问题疫苗比起长生25万,还不是不了了之(PS:导火索就是通告造假再加上舆论煽风点火;而武汉生物,在查封国产疫苗就彻底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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