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722|回复: 6
收起左侧

[质量信息化] 国家药监局答复人民法院:药品批准文号不具财产价值,不应查封

[复制链接]
药士
发表于 2018-8-30 09: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今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份对法院希望协助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授予我局查封药品生产技术、限制药品技术转让和授权使用的职能。
1.jpg
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8-8-30 09: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律,就不能做。这是中国跟国外的区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8-30 10: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号是有价值的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8-30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啊有意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宗师
发表于 2018-8-30 1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律解释确实是,批准文号只是行政许可,不具有价值。
好吧,既然是行政许可,为什么省级政府要限制我批准文号的转移呢?
一点小感慨而已!

点评

具体事情具体讨论,文号如果没有财产价值,为什么那么多转卖批文都赚钱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8-30 11: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8-30 11: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凌大圣 发表于 2018-8-30 10:59
按照法律解释确实是,批准文号只是行政许可,不具有价值。
好吧,既然是行政许可,为什么省级政府要限制我 ...

具体事情具体讨论,文号如果没有财产价值,为什么那么多转卖批文都赚钱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8-8-30 12: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权归属国家药监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1-23 16:20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