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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用药] 我国药物警戒体系建设的发展与未来 □ 葛楠 罗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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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9-3-20 19: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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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物警戒体系建设的发展与未来
    □  葛楠 罗兴洪

    196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启动国际药物监测合作计划;1974年,法国人提出“pharmocovigilance(PV,即药物警戒)”的概念;1992年,国际药物警戒协会成立;2010年,欧盟率先建立系统的药物警戒制度体系……药物警戒理念已经成为指导各国合理用药的重要措施。

    药物警戒工作通过向患者、医护人员和公众及时提供药品安全信息,促进药品安全有效地使用,从而保护公众健康。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监测机构以及报告单位形成。该系统由国家统一管理,承担了类似欧盟药物警戒数据库的角色,但该数据库省、市间还不可以互访,公众也无法查询,尚未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数据格式、标准和术语。中国药物警戒之路任重道远。

    相关法规逐渐完善

    药物警戒是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ADR)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其内涵不仅包括ADR,还包括药品不良事件以及药物过量、药物相互作用、用药错误、超说明书使用、缺乏疗效、非预期治疗效果、质量投诉、涉嫌假药、顾客反馈等。

    近年来,我国药物警戒体系发展迅速。在2010年欧盟建立系统的药物警戒制度体系后,我国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评价、调查、处理不良反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按要求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随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出台,详细说明了个例不良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评价控制和监管管理,PSUR(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有关规定及重点监测。2015年7月,国家药监部门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为生产企业细化了每一个检查条款。2016年7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在药品临床试验期间,要收集、评价、报告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控制;上市许可后,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建立药物警戒管理系统,提交药物警戒计划;再注册环节,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和风险体系,递交年度报告。2017年10月,《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事件制度,并首次提出了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2018年,国家药监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的公告,对E2A、E2B 明确了要求及完成时间。2018年,《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正式发布,明确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强调属地监管,严厉查处持有人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的行为。政策的密集出台,反映出国家对药物警戒体系建立的信心和决心。

    体系建设仍存难题

    目前,我国药物警戒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仍存在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上报ADR数量不足、积极性不够等难题。

    体系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在ADR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框架已建立,尤其在加入ICH以后,可以参考先进的制度再结合自身的情况开展ADR监测工作,实施过程将顺畅很多。

    生产企业上报数量不足 在我国,临床机构上报ADR由政府强制实施,而在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药品文号的持有人才是申报的主体。在国外,95%以上的ADR报告来源于生产企业,而在我国,生产企业上报的数量不足报告总数的3%,我国制药企业需积极转变角色。

    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上报不积极 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日常工作较为繁忙,再加上担心上报ADR会引来医疗纠纷,一般没有足够的动力上报ADR。生产企业缺乏直接报告ADR意识,ADR漏报率高、信息收集量少、报告质量低。

    国内医药企业已开始认识到药物警戒的重要性  随着政策的出台,国内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已经开始行动。我国ADR直报系统报告数量排名前10的企业中有1家中国企业,即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先声药业等国内医药企业也在建制度、设机构、配人员、上平台。

    海南特区建设更需要加强药物警戒 在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大背景下,海南博鳌先行区将大量进口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上市的新药械,这类新药械未获得国内进口注册证号,未按照正常的进口药械审批程序开展相关临床试验,即使在国外已经批准上市,但由于人种的差异等原因,仍可能存在一些未知的用药风险,需加强药物警戒。

    多方发力协同推进

    完善我国药物警戒体系 欧洲有《药物警戒管理规范》(GVP),我国也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药物警戒法规,来指导企业药物警戒相关活动和程序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药物警戒指南,以便指导企业加强药物警戒工作。同时,应该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药物警戒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对于企业违规行为,要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加强我国药物警戒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在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自由访问药物警戒数据库,进行信号监测和数据分析;无论是医务人员、公众,还是科研机构、生产企业,都有部分权限对数据库内的信息进行访问和分析。目前,国家药监部门网站已基本实现对药品信息的查询,但没有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查询通道或路径。对此,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也应该提供相应查询功能,以便医务人员和公众能及时了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更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加强药物警戒宣传教育与人才建设 目前,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研发机构都开始对药物警戒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但专业的药物警戒工作人员缺口仍很大,可以通过走出去、引进来行业对口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药物警戒工作队伍。另外,还应该将药物警戒相关知识引入农村、社区、高校等地,利用报纸、网络等渠道向大众介绍药物警戒知识,发挥媒体宣传药物警戒知识及监测药物安全性方面的作用,使药物警戒意识深入人心。

    【摘编自葛楠 罗兴洪.我国药物警戒体系建设的发展与未来[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9.2(18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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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3-21 0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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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21 07: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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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21 08: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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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文摘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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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10 13: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尚处在ADR收集评价申报阶段,尚不完全理解药物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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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30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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