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控制系统GMP实施指南
A. 原则
用于留样的样品要能代表整批物料或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和结束环节)。成品留样应该是最终市售包装形式,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用于药品生产的活性成份、辅料和包装材料均需要留样。
B. 数量
一般来说,成品留样量应至少为全检样品量的两倍。对于活性成份、辅料和包装材料的留样量,应至少足够进行鉴别检验。
C. 储存条件
成品留样应该根据批准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至少储存至效期后1年。原始物料应按照生产商/供应商要求的条件储存,如果稳定性许可的话应储存到物料最后使用日期后2年。生产过程中用到的溶剂、气体和制药用水不需要留样。
D. 使用
留样的使用可以分为主动使用和被动利用两种类型,主动使用是指公司内部主动对留样进行质量追溯。被动使用是指有客户或政府监查机构投诉或其它非预期事件发生,用于质量调查时对物料或产品的质量确认。留样使用之前必须得到所在公司授权部门的批准。
E. 文件
留样应有相应的留样记录,记录留样的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日期,产品(物料)失效日期、储存条件、储存期限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的签名等信息。
对于成品留样,应至少每年一次对留样外观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一般应每年至少对同一产品的3批留样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应损坏留样包装。在效期内出现外观异常时(例如外包装变形、褪色、字迹不清淅或掉字等),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异常现象进行全面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纠正和/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