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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曝光台] 谴责“知药学社”公众号侵犯本人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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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7-11 11: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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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蒲公英论坛(网址为www.ouryao.com/forum.php)发表的任何作品,一经发表即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并默示同意蒲公英公众号(微信号:ouryaoinfo)未经修改的情况下直接予以转载,无须每篇均取得本人单次同意。

本人在2019年7月2日,在蒲公英论坛发表作品《《疫苗管理法》与二审稿对比》(网络地址https://www.ouryao.com/thread-501565-1-1.html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人谴责“知药学社”公众号(微信号:eamorg)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7日擅自转载本人作品(该次转载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j4CTtcYroNjVswiynZNcKw侵犯本人著作权


原始发表证据如下:
1.png

2.png



该公众号侵犯本人著作权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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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ng

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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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7-11 12: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搬个板凳,走远点再看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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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7-11 19: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删,感谢普法。“知药学社”公众号与“蒲公英”公众号互为“长期白名单”,即表示原创公众号允许/授权该公众号在处于名单期间,按照平台列明的权限,转载原创公众号于该期间内发布的所有原创声明作品。但未经本人允许即转载是不对的。日后转载文章定会注意是否侵权,十分感谢。另对此次转载行为对您造成的困扰表示万分的歉意!
白名单.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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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7-11 17: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可以了,起码注明了转载人和出处。 我的文章被 “GMP办公室”转载还被特意抹除标记,这个公众号才是真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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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9-7-11 12: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发现后应该先沟通,沟通不行后再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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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7-11 12: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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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7-11 1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擅自转载,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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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7-11 13: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大乱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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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3: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9-7-11 12:56
我搬个板凳,走远点再看热闹

这不就是你最喜欢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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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7-11 13: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炒作痕迹过于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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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7-11 13: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还是要过来看一下,顺便小声的跟风一下:强烈谴责。我还要继续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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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7-11 13: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寂寞雨中行 发表于 2019-7-11 12:16
是不是发现后应该先沟通,沟通不行后再谴责!

同感,沟通不行在谴责也不迟吧。虽然我也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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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7-11 14: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说哈,我是个法律小白,知药学社不是注明了作者和出处了吗,咋个说侵犯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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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5: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大锤-1994 发表于 2019-7-11 14:47
首先说哈,我是个法律小白,知药学社不是注明了作者和出处了吗,咋个说侵犯了著作权

未经著作人许可,转载也是侵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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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7-11 15: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9-7-11 15:36
未经著作人许可,转载也是侵权的一种。

哦哦,懂得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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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7-11 15: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9-7-11 13:36
炒作痕迹过于明显

嗯,我也很怀疑这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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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7-11 15: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nBo 于 2019-7-11 16:21 编辑

已阅,强烈谴责自媒体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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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7-11 16: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出手机,开启摄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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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7-11 17: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sunfly 发表于 2019-7-11 17:03
还可以了,起码注明了转载人和出处。 我的文章被 “GMP办公室”转载还被特意抹除标记,这个公众号才是真该 ...

如果你的文章原创公众号将转载公众号添加进长期转载账号名单,即可互相转载原创文章,且能设置“可不显示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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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9-7-11 2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法律条款是怎么来的呢,我要思考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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