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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两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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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14: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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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读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两个地方不太确定具体含义:

1、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这一条的具体操作,我理解是要么持有人先去办一个经营许可证,然后可以销售自己的产品;要么不用办证,委托经营企业销售?


2、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这是说如果一批药被判定为劣药了,使用过的医院要按照销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但是有些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医院进货的时候如何能判定是否符合标准呢?



另外有一个小bug,“第121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规定的不如现行版严谨,有些情况是不需要检验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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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15: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该主题帖一直在审核发不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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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15: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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