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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讨论】当上市持有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时,质量管理体系如何建立和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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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9-9-4 23: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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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在第三章中规定:第三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疑问:当上市持有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时,质量管理体系如何建立和良好运行?
(1)GMP的核心就是质量管理体系(可能有点夸张),一个非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建立这样的体系,难道仅仅靠一套“泊来”的文件就可以认为是完整质量体系,这也太不靠谱了?
(2)良好运行呢,感觉更不靠谱了,有点像“皇帝的新装”那样,生产不归自己管,质量不归自己管,公共运行体系不归自己管,人事不归自己管,仅仅凭借和生产企业的一纸契约,能管好生产企业吗?能约束好产品质量吗?
(3)按照(1)(2)的推理,那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岂不是脑袋别在裤腰带上干活呢?


欢迎各位蒲友发表自己的看法,也正好说说这种情况的质量体系如何建立、如何良好高效的运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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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09: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管理体系是大范围,只要用心做是有办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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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09: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红雪 发表于 2019-9-5 09:02
药监审批时要审核担负责任的能力的,如你所说的情况很难获批文号的。举个例子,苹果手机委托富士康代加工 ...

你前半截说的很对。
后半截理解歪了,我的意思是MAH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是受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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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上来看,对MAH要求的太多了,取得批文后的后续都要进行监督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门槛有点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6 09:28
从条文上来看,对MAH要求的太多了,取得批文后的后续都要进行监督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门槛有点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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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09: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凌大圣 发表于 2019-9-5 08:58
不一定哦!
MAH是研发单位还可以做到工艺监控;要是经营企业呢,委托第三方申报的品种,自己没有研发力 ...

药监审批时要审核担负责任的能力的,如你所说的情况很难获批文号的。举个例子,苹果手机委托富士康代加工,你觉得苹果是如何监控监管富士康的呢,有工艺必然要工艺参数,有放行人必然会监控生产厂各种质量体系文件和生产过程,检验过程也会进行监控审核的,不然MAH的质量受权人凭什么签字放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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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半截说的很对。 后半截理解歪了,我的意思是MAH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是受托企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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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08: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红雪 发表于 2019-9-5 08:5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掌握产品工艺、标准、最终放行的权利,怎么不能监控监管委托生产企业呢

不一定哦!
MAH是研发单位还可以做到工艺监控;要是经营企业呢,委托第三方申报的品种,自己没有研发力量,怎么去监控?
我的标题是: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如何保证其良好运行?
不要转移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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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审批时要审核担负责任的能力的,如你所说的情况很难获批文号的。举个例子,苹果手机委托富士康代加工,你觉得苹果是如何监控监管富士康的呢,有工艺必然要工艺参数,有放行人必然会监控生产厂各种质量体系文件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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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08: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掌握产品工艺、标准、最终放行的权利,怎么不能监控监管委托生产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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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哦! MAH是研发单位还可以做到工艺监控;要是经营企业呢,委托第三方申报的品种,自己没有研发力量,怎么去监控? 我的标题是: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如何保证其良好运行? 不要转移话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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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08: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管理在此的重要性,另外就是和药监一样对被委托企业进行“飞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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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08: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当初英国人为什么发明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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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08: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助第三方,或者自己建立一套班子
让企业多招点人,缓解一下就业压力,提高一下行业薪资水平。
(以上纯属大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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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09: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日本的MAH有点类似了,也是如果MAH和生产企业不是同一家,那么需要两次放行。其实,和现在GMP中的委托加工生产类似,受托企业生产放行后,最后的市场放行还是需要委托企业QP进行最终放行。但问题在于,如果在加上MAH,委托企业,受托企业,是三个法律实体,这个就会很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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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1: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革命靠自觉,药品质量源于设计,源于生产,建立体系目的就是较少风险。现代质量受权人注定就是背锅的,别想太多,安心等待,反正又一刀的,看谁躲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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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13: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简单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能就只有两个人,法人与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承担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技术责任,那体系就是如何签署与各委托机构的质量协议以及如何掌控这些被委托方的行为符合质量协议的要求。法人承担其他的商业以及普通法律事务相关的责任。这个质量负责人同时是MAH的质量受权人,如果业务多,一个人干不了,那就招几个人分分工一起干呗。委托研究与注册事务(注册主体只能是MAH,包括上市后研究),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含运输与中间仓储,或者由委托的生产企业负责发货)、委托药物警戒、委托上市后评价。这时,就是建立一套体系,如何寻找合适的受托方、如何签署质量协议、如何做审计以确保受托人忠实的履行了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建立一套体系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委托出去,但是责任逃脱不了,还要有一整套工作去控制受托人。就这么简单啊。
    在美国批发企业只有四到五家,就干了全国的销售业务。所谓的大药企关注的是如何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前期研究大多数有很多小型的研发企业在做),评估投资有价值的产品;用自有的工厂或者委托的工厂生产;委托大代理做配送(终端专业业务开拓是自己做,比如医药代表做学术推广),这些大代理也有自己的销售和市场开发能力,主要为那些没有销售和业务推广能力的MAH服务;大药企会自己做药物警戒工作,没有能力的药企会委托别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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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5 15: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MAH如果是委托别人做,那不是要自己建一套整个体系,比如委托生产,那MAH无需自己建立一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而是依赖于受托方的质量体系。至于受托方的体系是否能够满足你的质量要求,是否能够确保你的责任能够很好的履行,需要你去审计、选择、再审计、持续改善。所以有了MAH制度以后,委托双方自己就互相监管了,药监部门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资源,让委托双方自己打架,互相监督。如果委托方给出的处方工艺无法生产出合格的药品,那么受托方自然也不愿意干,也不会为MAH背锅,这种品种由委托双方自己就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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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6 09: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凌大圣 发表于 2019-9-5 09:23
你前半截说的很对。
后半截理解歪了,我的意思是MAH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是受托企业!

从条文上来看,对MAH要求的太多了,取得批文后的后续都要进行监督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门槛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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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6 09: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凌大圣 发表于 2019-9-5 09:23
你前半截说的很对。
后半截理解歪了,我的意思是MAH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是受托企业!

从条文上来看,对MAH要求的太多了,取得批文后的后续都要进行监督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门槛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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