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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药品管理法--洞析版(六)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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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9-6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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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这个这个怎么说呢?管不动又要背责任的领域,说起来都是一把泪。
得,随手解析下算了。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总的来说,本章节是变化最小的章节,还是很尴尬的交叉区域。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也强化了药师的要求,要不跳个槽过去?责任好小的哦!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新增,不过这个要求实在是太松了。全链条监管总是打通不了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貌似后面的罚则也是没有的。这个不对,期望自觉吧。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新增的,没啥好解析的,用药怎么用,说实话,不该管也管不了,所以只能呵呵。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其他药品使用单位是什么?谁知道,解释下?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改动不大,不过删除了原来什么阿猫阿狗挂个药剂人员的名头就能干这个活的规定,相对加严了些。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说老实话,药监对这块的监管都是老大难,提个要求都是唯恐提多了,就这么简单一点,据说,还是管不住。干脆的,医院制剂就别划归药监部门管了,包括以后的中医药,都要看人调方的,还不如放手,给能管的部门管去。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中药制剂的配制网开一面,为以后中医药的发展留了口子,好!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改动不大,略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去了一个逗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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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6 09: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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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9-6 1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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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9-6 17: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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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6 18: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辟!!
高手!!
这是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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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11: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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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1: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制剂确实不是药监部门能够够得着的,人家有卫健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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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0 16: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药品使用单位:除医院、诊所外的其他机构,如戒毒所、康复中心、计生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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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手,厉害

点评

哇,好漂亮的妹子! 哇,你才来看我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2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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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22: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好漂亮的妹子!
哇,你才来看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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