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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法第三条:风险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否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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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12-13 21: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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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9-12-13 21:39 编辑

新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本条:


1、把风险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否有点儿过细,欢迎大家讨论谈谈观点。


2、首次提出了药品可及性,关于药品可及性的定义,以及药品可及性的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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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9-12-14 09: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三条应该重点理解:
1.要确保一个中心,用三个原则,通过监管、提质,最终目标是安全、有效、可及。
也就是说,无论干什么药,都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要不,誓言就白宣了。做药,
不是一个部门、几个人的事,所以要靠科学的知识,这就有一定风险,要考虑清楚,所以给出了至少三个原则要依从。
有了这些就可以进行一系列的监管、研究设计、生产制造、运输使用,实现全链条、全行业的有效监管、运行。
这样,老百姓有好药了,健康了,会感谢政府;企业得利了,会有好发展,也会感谢政府。
就看大家咋理解、咋干啦。

这个风险管理,只是一个十八般兵刃的一个,只是个武器;不是法规太细,法规是要求要有这个原则,在具体行为中依据这种原则就行,当然它受制于科技水平、知识水平而已。

2.可及性  
就是穷人有穷办法,富人有福办法;但是要让老百姓都有办法,用得起,有活头,不至于太没有尊严。
当然,更科学的可及性是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让大家需要时人人免费医疗。

我想多啦,别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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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4 07: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细,越严格了,越细致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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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9-12-14 09: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及性  这是前段时间的特殊事件造成的效应,但是这事不小,所有大领导二领导都发声了,所以从上到下都重视了,也就必须这样规定了。

关键看怎么落实,别都最后成了 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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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9-12-14 09: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及性:  偌大省会,打个狂犬病疫苗,没有;去郊区,有一套,国产,打不打?

别捂着,别盖着,才能真正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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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9-12-14 09: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及性才是真正关心人民疾苦。

定点生产有效、无利、量少的救命药,为啥?这些必须可及啊。

罕见病、儿童用药,一个涉及研发风险,一个涉及舆论风险,大家想用有效的,结果为了规避风险,都成了安慰剂、辅助用药,这部分药物就要真正的有效、可及。

是药是前提,有效、安全很关键;最后才是可及性。  可获得、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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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4 12: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看一下药物警戒的质量文件(草案)里面有上市后风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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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6 09: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cyjj 于 2019-12-16 10:21 编辑

这两个问题我觉得提得非常好,很有深度,也代表着立法的宗旨与本意,也促使我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下面就我个人理解发表一下看法:1、可及。可及,表面意思是可以达到,目前在市场上药品供应有两大问题:一是价格贵,二是断货没药。国家局政策法规司的刘沛司长在谈这个问题时,通俗解释为:有好药用、价格合理。我想这应该是对可及最为权威和易懂的解释了。
2、风险管控。党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2月对药品监管工作就提出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在《食品安全法》中,第二章节就专门讲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对于食品安全的风险,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和体系。风险评估,是一种预判、预防和降低损失与影响的工作方法,在金融、安全等多个领域已广泛应用。而对于药品来说,降低各类风险,加强全环节管控,有着指导性作用,其实也很早应用,只是没有形成一种思维和制度,这种新的思想和管理模式,有点类似于DYS,也代表着药品领域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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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5: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认为社会共治没必要提,药品监管过于专业,说实话监管部门的人员都不一定搞得清爽,别说社会共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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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09:2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GMP中早就有对风险管理的要求,现在上升到法律地位,提醒企业要真正重视质量风险评估,不要拍脑袋,风险评估基于科学知识和以及链接患者安全性。
可及,老百姓能买到能用上质量保证的药品。不仅是对价格的要求,也是对创新药的鼓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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